去火星三小时自 发表于 2022-7-3 07:54:07

“外派”员工出车祸劳务公司担责?

仪陇男子李某在成都某劳务公司从事污水管网疏掏工作,一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女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所在劳务公司赔偿伤者22万余元。劳务公司赔偿后,向仪陇县法院起诉李某,追偿该22万余元赔偿款。近日,法院根据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劳务公司的诉求。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李某在成都市某劳务公司入职,从事污水管网疏掏工作。2019年12月15日上午8点,李某骑着劳务公司的电动三轮车,途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某路段时,与骑行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谌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谌某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谌某出院后向新都区法院起诉李某和劳务公司,新都区法院判决由劳务公司赔偿谌某各项损失22万余元。

事发后,劳务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务合同。劳务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仪陇县法院起诉李某,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劳务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中赔偿的22万余元,并承担劳务公司支付的律师费。

法院判决

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新都区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载明,事故发生时李某的行为系履行工作任务行为,成都某劳务公司应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务公司诉称被告李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虽然交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造成了本案案外人谌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后果,但并不能以严重后果想当然地推断加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李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主观故意,这种风险引起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故对于原告劳务公司主张被告李某返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只有在雇员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地法院均认定被告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故新都区法院判决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仪陇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劳务公司向李某追偿赔偿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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