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南充网 发表于 2022-12-22 07:16:09

高空坠物谁来担责?南充一小区雨棚从天而降砸中宝马,法院判了

一个鸡蛋、一枚铁钉、一个易拉罐从高空坠下,都会变成伤人利器。根据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楼坠下能把头顶砸出肿包、从18楼坠下能砸破头骨、而从25楼坠下的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近年来,高空抛物、物件坠落事件常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群众广泛关心的高空坠物社会热点案件,该案受到四川电视台等媒体的关注报道。
飞来之祸



2022年4月12日0时26分左右,南充市高坪区某小区内的高层住户雨棚坠落,正巧砸中停靠在小区内的宝马轿车,监控视屏仅拍摄到车辆系被坠落的雨棚砸中,未拍摄到雨棚是从谁家坠落。
因未能确认第三方,被砸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车主王某认为雨棚系李某所有,向李某主张赔偿未果。半年多内,双方经物业公司、社区、公安机关调处未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车辆维修费6,200元。
现场勘验



高坪法院受理本案后,为查明砸中原告雨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承办法官何儒泽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并邀请了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社区等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
经勘验,各方共同确认车辆停靠位置所对应的住户中,二楼至五楼的住户中,部分住户未安装雨棚,部分住户安装了雨棚但均未脱落,排除坠落的雨棚来自二楼至五楼的住户。六楼的两户住户中,其中一户的雨棚完整未脱落,且该住户安装的雨棚与监控视频中砸中原告车辆的雨棚的颜色和款式不一致。六楼的另一住户即为被告李某,李某的房屋靠近原告车辆的外立面部分窗户未见雨棚,部分窗户安装了雨棚,安装的雨棚在颜色和款式上与监控视频中的雨棚的颜色和款式相同。









图|雨棚焊接点
经进一步进入被告李某房屋内勘验,一扇未见雨棚的窗户防护栏上有三处焊接点痕迹,原告认为该焊接点即为坠落的雨棚所遗留,被告李某表示需将坠落的雨棚与该焊接点完全吻合才认可砸中原告车辆的雨棚系自己所有。
庭审现场



2022年12月2日,本案在高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诉辩双方的分歧意见,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砸中原告车辆的雨棚是否是被告所有或由被告管理使用,并引导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和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原告王某提交了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该物业公司证实被告李某曾经承认坠落的雨棚系自己所有。原告王某并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刘某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林某出庭作证,刘某当庭陈述自己曾在社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方在调解时也曾承认砸伤原告车辆的雨棚系自己所有,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被告提交了事发前南充市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预警,称坠落的雨棚即使是自己所有,大风也构成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并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认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公正高效。
当庭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承办法官休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结合勘验结论、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和庭审调查,综合认定砸伤原告车辆的雨棚系被告李某所有并由李某管理使用。对于被告称雨棚坠落系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大风预警显示,南充市气象台已于事发前两日作出了预警,并在事发一日提高了预警的风力等级,且大风系生活中常见的自然现象,也并未严重超出南充本地的气候特征和普通人的通常预期,故不符合不可抗力中不能预见的构成要件。法庭评议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200元。
以案释法
宣判后,承办法官以生动案例向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双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讲解了高空抛物和物件坠落的危害,并详细讲解了高空抛物和物件坠落的区别和不同的法律责任。通过此次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均表示不仅更加深刻地认识了高空抛物,还新学习了物件坠落,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并纷纷表示回家后立马查看自己阳台上的花盆、鸟笼、衣物等搁置物和悬挂物,根据需要进行搬离和加固,排除物件坠落的风险,尽到对搁置物和悬挂物等物件的妥善管理的义务。
法官提示
近年来,高空抛物、物件坠落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虽然高空坠物的意外因素较大,但也并非完全不可避免。高空坠物主要来自于建筑门窗、防护栏及雨棚、幕墙玻璃、广告牌、灯箱等,以及高层居民在阳台、楼顶的搁置或悬挂的花盆、鸟笼、衣物、香肠、腊肉等。高层业主一定要在内心时刻拉响警报,提高自身素质,不向窗外抛洒杂物,并定期严格检查和妥善维护自己的窗户或阳台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等,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清理和加固,做到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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