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南充网 发表于 2023-1-8 15:13:58

注意!南充各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公布

顺庆区
为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2023年春节期间
顺庆区全区范围内所有街道
新复乡全域和金台中心场镇
划设为禁放区域



注意
除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交)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提醒
“春节期间,将加强督查和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顺庆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如果发现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110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260110
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12369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2222531


高坪区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
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高坪区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白塔街道、清溪街道、龙门街道、小龙街道、都京街道、青莲街道、螺溪街道、老君街道,东观镇的半边街社区、观音桥村,走马镇的走马村,佛门乡的大佛岩村,江陵镇的双拱桥村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110,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 12369,南充市高坪区应急管理局 3340001。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
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高坪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嘉陵区





阆中市
【2023年通告尚未发布】


南部县








西充县
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西府通告〔2022〕6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南台街道、晋城街道、常林镇全域,多扶镇场镇及鹭鸶沟村、西山井村、老林沟村、莲池镇场镇及田家坝村、占山乡莲花穴村、凤鸣镇场镇。
(二)限放区域: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均为限放区域。
二、禁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燃放时间仅限于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正月十五,共计8天,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如遇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上预警时,全域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本县禁放区域内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未列入禁放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殡葬服务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通告的公职人员,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22年1月4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817-4202157
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817-4563456
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12369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仪陇县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仪陇县城城区及新政镇、度门街道、柴井乡全域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为限放区,限放区在春节、元宵节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通告》规定,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禁放区所属乡镇(街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限放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派出所等单位加强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17-7222203、110。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6日印发的《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营山县
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各级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一环路以外区域:
1.朗池街道办、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2.东升镇全域、望龙湖镇全域、渌井镇全域、经开区全域;
3.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新店镇原法堂乡行政管辖区域;
4.文物保护单位;
5.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6.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
9.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二)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临时责令禁止燃放的时间。
三、法律责任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087800,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蓬安县
1月4日下午,在全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次会议结束后,蓬安赓即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会议,第一时间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蓬安县全时段禁燃禁放区域包括:
1、相如街道、周口街道城区及周边村(社区)等区域;
2、锦屏镇、河舒镇场镇以及河舒工业园区;
3、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敬)老院;
4、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5、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2023 年1月20日-2月5日,限时段禁燃禁放区包括:
罗家镇、兴旺镇、金溪镇、徐家镇、巨龙镇、利溪镇场镇
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抓好烟花爆竹限燃限放,强化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环节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典型案件查处。要持之以恒抓好降尘降磷,扎实抓好秸秆禁烧、工地扬尘管控、城区清扫保洁、调产限产、工业技改等各项工作。要锚定全年目标任务,坚决杜绝出现重度污染天气,切实控制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要稳定在350天以上,切实保障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要抓好工作、责任和目标落实,抓好监测、预判和应急处置,抓好常态巡查、教育引导和执法查处,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来源:微顺庆、云上高坪、嘉陵公安、微西充、营山应急、蓬安融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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