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同城网 发表于 2023-7-16 09:09:52

为“面子”转移财产,南充一男子拒执被判刑!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张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微信隐匿、转移其存款和工作收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院将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嘉陵区法院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张某曾多次向袁某借款,2019年2月,张某向袁某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载明分别于年底和明年各支付3万元。截至2020年1月,张某仅通过微信向袁某支付7000元。
因张某未按时还款,2020年春节期间,袁某在张某亲戚婚礼现场向张某讨债,致使张某觉得很没面子,其后张某便一直拖欠借款不还。2020年5月,袁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嘉陵法院判决张某向袁某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故意未履行,袁某遂向嘉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月,嘉陵法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张某既未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嘉陵法院对张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某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在明知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期间将其某银行卡内远大于执行金额的资金和工作收入转移至微信,通过微信使用,以此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被执行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法院遂将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履行了全部偿还义务。
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因张某经传唤到案后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嘉陵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张某因认为袁某驳了其面子,便故意拖欠其欠款,在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后,仍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并企图通过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为惩治拒执犯罪,维护法律权威,执行法院将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履行完毕全部偿还义务,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惩治拒执行为的威慑力。
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司法裁判、共筑社会诚信。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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