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ney 发表于 2020-6-3 17:53:26

业主群内诋毁开发商 法院判决在媒体上公开致歉

两位业主在微信群内发布有损开发商名誉的言辞,如称开发商是“骗子”“坑蒙业主”, 并煽动其他业主找开发商闹事, 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

微信群发布言论 称开发商“坑蒙业主”

2017年12月,蓬安县一家房产公司在该县相如镇开发楼盘。2018年2月,该公司陆续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由于这处楼盘地段好, 具有商业前景, 当时有很多市民在这里定购营业房和住房。 刘誉和韩笑就是其中两位业主, 他们分别在这个楼盘定购了一套营业房。 刘誉还在微信上建立了业主群, 群内成员最多时达到202人。

由于对开发商存在诸多不满,群主刘誉先后在微信群内发布了有损该房产公司名誉的言辞,如“虚假宣传 商业诈骗”“暗箱操作 阴阳合同”“坑蒙业主”“处处都是套路陷阱”等文字,此外还先后发布找开发商麻烦的文字。 业主韩笑也在微信群内发布了“开发商把钱一收走就把工程转给另外一个公司了, 那家公司可能是个皮包公司……” 等语音或文字,此外还发布了“大家都不要去签合同,开发商自然就要退步”“交了钱的更要去闹,只要把事情闹出去, 你们多交的钱才会退” 等文字。对簿公堂激烈辩论 是否侵权各执己见

开发商认为刘誉和韩笑的这些言论给企业形象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导致众多已签订定购合同的购房户不与公司签订网签合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2018年10月24日向蓬安法院提起诉讼,将刘誉和韩笑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通过在当地媒体上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905921元。

针对开发商的指控, 被告刘誉和韩笑则在法庭上辩解, 开发商在发布广告及相关信息时存在虚假, 预售房屋时也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 我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没有造成客户退房,也没有给房产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开发商也从没有给我们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停止侵权。开发商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要求公开道歉

刘誉和韩笑是否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 蓬安法院认为, 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法人名誉权是人们对法人声望、 信誉和形象的综合评价。 本案中, 被告刘誉建立微信群后,在群内发布了原告房产公司“虚假宣传 商业诈骗”等语言,被告韩笑加入该群后,在群内散布了“开发商把钱一收走就把工程转给另外一个公司” 等不实消息等,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声望、信誉及形象的降低,依法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请求赔偿其损失90余万元,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且90余万元损失缺乏相关的计算依据, 故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誉、韩笑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房产公司名誉权;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蓬安县电视台或蓬安播报等媒体刊登道歉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名誉侵权的种类和法律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 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 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 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也构成名誉侵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 本案即属于利用网络侵害法人的名誉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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