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6806 发表于 2021-4-1 23:04:39

南充市嘉陵区通报“春雷行动2021”十大典型案件

自“春雷行动2021”开展以来,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回应民生关切,聚焦市场消费热点,强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深入市场监管难区、弱区整治了一系列市场顽疾,查办了一批典型违法经营案件。截至目前,全局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91件(处罚没款232.53万元),其中查办处罚没款1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有51件,查办处罚没款20万元以上的案件3件,查办大要案件的数量与2020年同比增长57.6%,并加强案件评审,提高办案质量,有两个典型案件被列为全市挂牌督办案件。
4月1日,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了“春雷行动2021”期间查办的十大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了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大力促进了行业诚信自律和市场公平竞争,有力地维护了消费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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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案件评审,提升办案质量
典型案件一:电梯安全不上心,维保做假埋隐患 ——南充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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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质量事关市民出行安全,1月15日,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西路某小区电梯进行日常检查时,向维保人员李某了解小区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并要求其出示维保记录,李某却支支吾吾,不知所措,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和警觉。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小区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2021年1月的维保记录,称保管维保记录的人不在现场,将改日提供。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电梯再次进行核查,维保人员出示了该小区70台电梯2021年1月的维保记录。其中,编号为11-2的电梯的维保记录记载:维保人员于2021年1月12日对该台电梯进行了半月保养,保养过程中对该电梯“导靴上油杯”进行了检查加油。执法人员当即查看了该台电梯2021年1月12日的监控记录,监控记录中未见维保人员进出该电梯进行维保作业的画面,同时,执法人员深入轿顶对该部电梯“导靴上油杯”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导靴上油杯油量不足,余量不到杯容量的五分之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查明,该电梯维保公司对上述70台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时,未在每台电梯维保结束后及时填写维保记录。同时,在对编号11-2的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对该部电梯“导靴上油杯”进行加油。该维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典型案件二:冷链食品无手续,来源不明风险大——安平镇某冷冻食品经营户经销未经检验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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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是防控新冠疫情的重要要求。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进口冷链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相关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但个别商家责任意识淡薄,对相关规定置若罔闻。2021年1月27日,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冷链食品拉网式排查时,发现安平镇一民房内隐藏有一个小型冻库,该冻库内存放着一批疑似来自国外的100公斤冷冻鸡爪(后经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外包装上全是英文,无中文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有关资质和该批次进口冷冻鸡爪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记录单、核酸检测报告、冷链溯源信息等相关资料信息。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该批次冷冻鸡爪60公斤,获利180元。当事人无视疫情防控要求,擅自经销未经检验的国外冷链食品,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被责令改正,处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对涉案的40公斤冷冻鸡爪进行了没收。此案系全市查处的首例隐蔽冻库违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典型案件三:房产销售不诚信,乱标乱吹当严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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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重大疑难案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家庭将改善居住环境和购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作为追求目标,一些房产开发商的售房广告铺天盖地,也常出现虚假宣传坑人的现象。2020年5月28日,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购房人举报,称其商住小区楼盘的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购房人意见很大,且涉及业主较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该开发商自2016年11月17日开始,隐瞒其开发的楼盘二期、三期商品房之间地带为市政规划道路的事实,在其售房沙盘模型上标注花砖图样且标注为“步行街”,并通过销售人员向购房者宣传二期、三期之间的地带是小区内设“步行街”。执法人员通过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查证,该楼盘二期、三期之间的地带为市政道路,并非“步行街”,该路段已完成招标,并于2020年7月完成了路基挖掘。案发之后,当事人于2020年8月向嘉陵区城乡建设局递交了关于修建小区内部道路的报告,申请承担上述道路的建设,但至今未得到嘉陵区城乡建设局的批复;根据《南充市嘉陵区高速公路以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即使上述道路由当事人自建,仍然不能改变其市政道路的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一种不公平竞争。根据有关规定,拟对该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依法严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典型案件四:高仿商标傍名牌,假冒红牛销河南——尹某销售假冒“泰国红牛”商标饮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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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1”期间,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共同严打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经营行为。2021年2月7日,根据嘉陵公安分局移交的有关案件线索,嘉陵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自然人尹某涉嫌销售假冒红牛饮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尹某申请“途友”商标后,模仿市场上销售的“泰国红牛”饮料包装,委托某公司设计印制“途友泰国红牛”字样及“对顶牛”图案的罐体包装,并在2019年8月,借用南充市嘉陵区某食品公司的饮料配方(该公司负责人已被公安部门调查),并委托该食品公司代为生产“途友泰国红牛”饮料1960件(每件20罐),该批次饮料在销往河南的途中被公安部门查获。经湖南省科学技术中心司法鉴定,该款饮料外包装上印制的“对顶牛”图案与《商标注册证》第126458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且第1264582号商标持有人并非尹某本人,尹某也未获得该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红牛饮料1960件进行了没收,并对其处以罚款8万元。
典型案件五:冒牌涂料进工地,承包使用也有责——四川某建筑公司侵犯“航涂保”注册商标专用权涂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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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装修质量备受人们关注,加大对建筑装饰材料质量的监管十分重要。2019年11月14日,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大队接到某企业举报,称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对嘉陵区一商住楼外墙装饰施工时,该建筑公司使用的外墙涂料涉嫌仿冒。经调查,2019年3月,该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楼盘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期间,该承包商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1800元/桶的价格购进“航涂保”牌建筑绝热保温涂料100桶(其中面漆80桶、底漆20桶),桶身包装上标注有“航涂保”图形商标标志和“建筑绝热保温涂料”等字样,经“航涂保”生产商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公司的授权人现场鉴定,上述“航涂保”保温涂料不是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案发时,该建筑公司已将54桶涂料(其中面漆50桶、底漆4桶)用在了该楼盘的外墙装饰工程上。由于该建筑公司不能说明该批次仿冒涂料的来源,擅自购买仿冒涂料用于施工经营谋利,该建筑公司既是购买者,也是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其46桶仿冒涂料进行了依法扣押,拟对其处罚款20万元。此案中的承包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以往常检查生产销售环节,而对使用环节再次经营销售仿冒涂料的违法情形容易忽视,查处此案是拓宽执法领域、深入监管盲区的又一次成功探索。
典型案件六:名为打折搞促销,实为虚价玩套路——嘉陵区南虹路某超市虚假“打折促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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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人们的消费需求增多,商家各显神通,常常推出一些打折促销活动,但一些不法商家名为打折搞促销,实为虚价耍套路,欺骗误导消费者。2月3日,执法人员对春节年货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在对嘉陵区南虹路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促销区摆放的一款洗衣液标识有“促销,原价88元,特价44.8元”等字样,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驻足关注,也引起了正在一旁检查的执法人员的注意。执法人员当即调取了该款洗衣液历史销售流水,显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该款洗衣液销售流水表中销售价格均为44.8元,该超市在节日促销标识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执法人员当场固定了有关证据。案发时,该超市对外销售了46瓶,销售金额为2060.8元,按供货商的返点比例计算,利润为103元。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被没收,并被处罚款200元。
典型案件七:经营证照无小事,场所变化应重办——嘉陵区某商贸门市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案
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基本的市场主体资格意识,有的因经营不善转让店铺,竟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并转让使用;也有的店铺搬迁之后,原来的证照却还在使用,看似平常,殊不知这些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嘉陵区陈寿路某商贸门市部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贸门市部经营地址及其食品储存设施条件已发生变化,却未及时申请核查办理登记,也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通过查验其库存盘存记录表及网上销售记录,当事人搬迁后至案发,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817元,期间获利9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拟对其进行依法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典型案件八:销售药品不标价,掐指一算随意收——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药品违反明码标价案
“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健全,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看病需求,但个别诊所和服务站在收费上却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2020年1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卫生服务站在提供诊疗服务中,其销售的西药未以任何方式标明销售价格,也未建立销售台帐,进货台帐也未记录进货价格。执法人员随即调出其开出的1509张西药处方签,计算其销售额。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拟对其进行依法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典型案件九:销售羊肉无手续,伪造证明躲监管——蒙某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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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相继爆出羊肉中存在违法添加物的情况,严重危害群众的健康安全,加强对羊肉等肉类制品的监管十分重要。1月5日,执法人员对嘉南路一家火锅店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的一冰柜冷冻室存放有一筐散装羊肉(60斤),该店当场无法出示该批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于1月8日补充提供了该批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向高坪区某畜牧兽医站核实,此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经调查,当事人蒙某于2020年12月20日,从甘肃省购进了20只活山羊。1月3日,当事人蒙某伪造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挑选了1只山羊进行宰杀,在未经相关部门检疫的情况下,将宰杀后的60斤羊肉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该火锅店(另案处理),截至案发时,该批羊肉尚未使用。当事人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处罚款5万元,且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工作。并对该火锅店购进的该批次羊肉进行了没收和无害化处理。
典型案件十:火锅消费遇异物,不必忍气又吞声——某餐饮公司嘉陵分公司旗下的火锅店经营食品混有异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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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餐饮消费时,发现菜品中存在异物,有的选择忍气吞声,有的选择举报维权。3月15日,执法人员接消费者张先生的12315投诉举报,称其当天在位于嘉陵区都尉路南充某餐饮公司嘉陵分公司旗下的某火锅店就餐,吃在中途时突然发现火锅内有一个塑料制作的号牌。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该餐饮店负责人承认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用于区分每桌点鱼分量的号牌不慎掉入锅底,影响了顾客正常消费。经协调,店主免除了该顾客290元的餐费。该火锅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对此案的查处,凸显了不局限于使用《消费权益保护法》进行消费维权,还可以使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维权。
供稿:嘉陵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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