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杰2017 发表于 2021-4-9 13:42:55

买房后男主人去世 卖方:房款已退房子不卖了

一名中年妇女,欠下一对老年夫妇18万元债务, 便主动提出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他们。 双方签下购房协议,约定以27万元成交。随后,这对夫妇又支付了卖方5万元。卖方后来反悔,称她与男买主协商撤销购房协议,并退还了部分房款, 而男买主已去世,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其遗孀将卖方告上法庭。

签订协议买新房未能成交身先亡

西充县中年妇女卢华,2010年至2015年期间, 因经商向年逾六旬的洪涛和汪贞夫妇借款18万元。后来,卢华一直还不上洪涛夫妇的钱, 便提议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作价卖给他们, 用以抵偿欠款, 得到了洪涛夫妇的同意。2015年8月13日,汪贞、洪涛与卢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约定卢华将一套建筑面积84.52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洪涛夫妇,售价为27万元,如任意一方反悔, 处违约金3万至5万元。 协议签订后, 卢华当天向洪涛夫妇出具收条1份,载明收到购房款27万元。洪涛同时向卢华出具欠条一张, 内容为因购买卢华商品房, 售价27万元, 已付18万元,下欠9万元。

签订协议后,卢华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交给了洪涛。从2015年8月13日到当年12月29日, 洪涛又先后分4次向卢华支付现金共计5万元。但卢华一直没有把房子交给洪涛夫妇。2018年10月14日,洪涛在旅游途中意外身亡。

遗孀起诉上法庭 是否退款引争论

2018年12月18日, 汪贞将卢华告上西充县人民法院, 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查封了卢华名下的那套房屋。

法庭上,原告汪贞称,我和老伴洪涛同卢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及时支付了房款, 卢华向我们出具了收据并把房屋“两证”交给我们保管。事后,我们多次要求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均遭拒绝。现我老伴洪涛已去世,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卢华立即配合本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判令卢华立即从该房屋搬离并将房屋交付给我。

被告卢华辩解称,2015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前, 我因做生意欠了洪涛夫妇的钱, 当时我给洪涛说我暂时没有钱还,干脆把我的房子卖给他,洪涛同意了。签协议这天,他们用欠条抵了18万, 洪涛给我打了9万元的欠条。之后,我问洪涛,你先付多少钱,我就搬出来,可洪涛没有给我钱。后来洪涛说,我们两家关系比较好, 房子不买了欠的房款9万就不给我了,让我慢慢还他那18万元钱就是了。后来洪涛去世了,这个事情就说不清楚了。卢华声称,洪涛生前已同她约定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她已经退还给了洪涛部分购房款。对此,原告汪贞表示绝无此事。

被告主张无证据 法院判决其败诉

购房协议是仍然有效, 还是已经被撤销, 围绕这个焦点, 双方争论不休。西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协议约定双方签字捺印后即生效, 现原告已支付了购房款23万元, 其中18万元虽不是现金支付, 但该款属卢华在汪贞的配偶洪涛处的借款, 同时卢华对用借款折抵房款表示认可并出具了收条, 因此这18万元欠款应视为汪贞支付的购房款,现汪贞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 汪贞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现汪贞主张卢华配合自己办理住宅转移登记手续的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卢华在庭审中提出已将部分购房款退还原告,双方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抗辩主张,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考虑。汪贞主张卢华腾房的请求属于侵权之诉, 而本案属于确权之诉, 应待本案生效后再另外主张权利。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卢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汪贞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然,合同签订后是可以反悔的,不过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实情,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买房后男主人去世 卖方:房款已退房子不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