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渺九月 发表于 2021-4-28 21:34:42

企业产权多次转让 职工房屋被拆谁担责?

蓬安一家汽修厂将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连同其它资产整体出售给他人, 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更名为汽修公司。后汽修公司又将包括职工住房在内的厂房、土地转让给了一家房产公司,导致职工的住房被拆除。 被拆毁的房屋究竟该谁承担责任呢?

“70后”谢某是蓬安县一汽修厂职工, 一直居住在厂里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内。2000年4月,因企业改制,汽修厂与谢某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支付谢某经济补偿金9557元,并将厂内住房按评估价出售给职工个人。 谢某支付所住房屋房款18659元,尚欠房款4874.75元未付。

这家汽修厂于2000年2月与李某等3人签订《汽修厂产权出售合同》, 李某等3人收购该厂后,设立了汽修公司。公司成立后, 未与谢某办理案涉房屋相关手续。2013年7月15日,汽修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权转让合同》,汽修公司现有厂房、 办公楼及其它建筑物均属于转让范围。在房产公司付清转让费后, 土地内的 纠 纷 由 汽 修 公 司 处 理 。2018年7月,汽修公司拆除了谢某居住的房屋。

2018年11月,谢某的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和设施等相关资产被评估为537503元。谢某支付了评估费3500元。

2020年,谢某将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汽修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请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她房屋及室内财物损失共计721955元,共同承担评估费3500元及房租费7000元。

蓬安县法院一审认为, 汽修公司系案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 而谢某在该公司登记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之前即已认购房屋,且一直居住、占有、使用该房屋,至房屋拆除时已长达多年,在此期间汽修公司并未主张排除谢某对案涉房屋的权利。 汽修公司未与谢某达成赔偿协议即拆除其房屋,损害了谢某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汽修公司向谢某赔偿541003元,支付租房费用7000元。

一审判决后, 谢某及两家公司均不服, 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汽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在《土地开发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汽修公司现有厂房、 办公楼及其它建筑物,均属于合同转让范围,由房地产公司自行全权处理。 即使案涉房屋系汽修公司拆除, 根据上述约定,相应的拆迁补偿责任亦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日前,南充中院二审改判由汽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共同向谢某赔偿541003元,并支付租房费用7000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不动产毁损

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本案中,谢某所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汽修公司名下,汽修公司将本应过户至谢某的房屋连同其它资产整体出售给房地产公司,而二公司在《土地开发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案涉厂房、办公楼及其它建筑物均属于合同转让范围,由汽修公司自行全权处理,相应的拆迁补偿责任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故二审法院判决由汽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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