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6825 发表于 2021-7-6 14:41:20

侄儿意外死亡 送给他的婚房还能要回吗?

一中年女子将一套住房送给侄儿及其女友作为婚房,并出具了房屋赠与协议,不料侄儿意外死亡,该女子于是将侄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收回住房。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请吗?

46岁女子敬枫是西充县人。2010年9月19日,敬枫在西充县城花26.5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为她和丈夫林表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便将这套房子交给侄儿敬雄保管,敬枫夫妇回到西充后,也在那套住房内居住。

不久,敬雄认识了西充县女孩刘君,2013年2月7日,二人举行婚礼,并将敬雄姑姑敬枫的房屋作为婚房使用。2013年11月4日,敬枫书写了一份“赠房书”,表明“赠送晋城镇工农街某住房一套给刘君、敬雄”,打印后由她签名并按了指印。

敬枫夫妇后来在西充县城另外购置了一套住房,委托侄儿敬雄帮助装修后,二人再回西充时,便在新购住房内居住。2019年7月的一天,敬雄在参加姑父林表的生日宴后,第二天从西充前往广安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7月25日不治身亡。

侄儿去世后,敬枫多次找到侄儿媳妇刘君要求她搬走,遭到刘君拒绝。今年3月23日,敬枫夫妇将刘君起诉到了西充县法院。

被告刘君回应称,她和敬雄结婚后,就一直住在那套房屋内。房子是姑姑敬枫赠送给她和敬雄的,还写了赠房书,敬雄生前也为他姑姑做了很多事,他们夫妇新买的住房,就是敬雄帮忙装修的。她认为二原告的诉请应被驳回。

刘君还向法庭提交了一张有敬枫签名、按指印的赠送房屋给刘君、敬雄的条据,被撕为10余块后,又粘贴在一起。刘君说这份条据是敬雄与她吵架后撕毁的,她又粘在了一起。但原告敬枫反驳说,房屋赠送书是她自己撕毁的,表明房屋赠与行为已撤销,而且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她一人赠与的行为无效。

双方围绕赠与房屋是否有效展开激辩。法院认为,敬枫签名的赠送房屋协议原件在刘君手中,该协议虽被撕为10余块,但协议的内容均完整、清晰,若该协议属双方一致同意撤销而由敬枫收回并撕毁,赠送房屋协议必然由敬枫保管或彻底销毁,不会将残块留给敬雄和刘君;现赠房协议被撕为较大的10余块、非碎块,说明操作人在撕协议时持小心和不忍的心态,刘君持有协议原件,且刘君在敬雄离世后,仍实际控制该房屋,刘君陈述系她与敬雄争吵中由敬雄撕毁,刘君的陈述更具合理性。法院由此认定,赠房协议不存在敬枫与敬雄、刘君达成合意撤销赠与的情形。敬枫购买该房后,林表与敬枫、敬雄等均在该房内较长时间居住,林表对敬枫购案涉房屋应当知晓,故敬枫将案涉房屋赠与敬雄、刘君的行为属夫妻合意行为。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中,案涉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敬雄和刘君已在该房内居住数年,敬雄去世1年多后,刘君仍实际控制该房,赠与人未曾向受赠人行使过撤销赠与的权利,故法院认为赠与行为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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