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造成朋友死亡,南充男子赔了钱财又领刑
#南充头条#蓬安“90后”男子杨某剑,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到路边铁棍上,造成后座搭乘的朋友杨某死亡。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剑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死者家属5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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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晚上,杨某剑和杨某在一起喝酒后,又到蓬安县亿林龙城某网吧上网。次日凌晨0时31分许,杨某剑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杨某从这家网吧行驶到县城抚琴大道南延线柏垭滨江城2期外路段时,因杨某剑酒后意识模糊,不慎撞到路边支撑树木的铁棍上,造成摩托车翻倒在地,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杨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1年3月25日死亡。
经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发现,杨某剑涉嫌饮酒后驾驶,经鉴定,其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83.1毫克。同时,杨某剑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案发后,杨某剑经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蓬安县法院经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杨某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杨某剑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杨某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明知被告人杨某剑饮酒而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杨某剑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杨某父母512250.49元。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被告人符合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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