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一男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 触犯了刑法
何某某,男性,199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8月31日被依法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月初,何某某两次进入蓬安县**镇**社区**街**号**单元陈某某家中,入室盗窃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2台。
2.2021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何某某通过钳断蓬安县**小学校长办公室后窗防护栏的方式进入办公室内,盗窃电脑主机1台,电烧水壶1个。
3.2021年1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某进入蓬安县**小学幼儿园内,进入教室盗窃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及3个U盘。同晚,何某某进入**小学综合楼微机室内盗窃电脑主机1台。
4.2021年1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在蓬安县**镇**社区**街**号**单元,通过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唐某某家盗窃100余元现金。
5.2021年初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在蓬安县**镇**社区**街**号**单元,通过钳断胡某某家中窗户防护栏的方式,入户盗窃三星牌智能手机1部。
6.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蓬安县**镇**社区**街,何某某撬开诸某甲租住的房屋门锁,进入屋内盗窃雅奇仕牌音响1个;撬开章某某家门锁,入室盗窃1个电磁炉、1箱牛奶、十几个鸡蛋等物品。
7.202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将蓬安县**中学教师宿舍楼**单元**楼梁某某居住的房屋内撬开门锁,入室盗窃现金100余元、银色项链1条、戒指1个。
8.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在蓬安县**镇**社区**街**号**超市旁楼梯间,拉开楼梯间防盗门,盗走诸某乙存放在楼梯间内的3个快递,快递内分别装有1部二手华为牌智能手机、1个充电宝、1盒化妆品。
9.2021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在蓬安县**镇**社区**街**号**单元,撬开龚某甲家房门,入室盗窃1枚黄金戒指、1枚黄铜戒指、1条项链。
10.2021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何某某撬开蓬安县**小学教师宿舍赖某某家的后窗防护栏,入室盗窃钓鱼包1个、运动鞋1双。
11.2021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在蓬安县**镇**社区**街**号**楼,钳断龚某乙家窗户防护栏,入室盗窃1条黄金项链、1个电脑CPU和1个电脑内存条。
12.2021年5月29日凌晨,何某某在蓬安县**镇**村**组,撬开诸某丙家窗户防护栏,入室盗窃1袋花生、1盒雀巢牌咖啡、1块腊肉、1块新鲜猪肉、鸡蛋、茶叶、改刀等物品。
13.2021年5月30日凌晨,何某某在蓬安县**镇**社区**街**号,将曹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轿车后挡风玻璃及左后三角窗砸坏,进入车内盗窃金色VIVO牌手机一部。
同时查明:蓬安县公安局民警于2021年6月1日对何某某位于蓬安县**镇**社区**街**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何某某将105发子弹存放于自己家中,经鉴定,何某某存放于其家中的105发子弹系54式7.62mm手枪弹。
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既犯盗窃罪,又犯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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