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损毁刘文彩地主庄园文物,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80多万
一名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男子在四川大邑县安仁镇金桂街15号刘氏庄园博物馆珍品馆内故意损毁文物两件。该男子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退赔854900元用于被损毁文物的修复。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大邑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为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关注,于2021年4月20日10时许买票进入大邑县安仁镇金桂街15号刘氏庄园博物馆珍品馆第三展室,跨入博物馆设置的警戒带,提起一把清紫檀木嵌珠宝螺钿大理石茶几砸向一把清紫檀木嵌螺钿珠宝大理石座椅,严重破坏了文物的完整性,导致座椅背后多处断裂,镶嵌珠宝脱落,靠背镶嵌大理石裂成碎片,茶几表面多处受损,损害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经鉴定,上述茶几、座椅均为文物,时代均为清代,文物级别均为一级,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叶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对其2021年4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叶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当天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大邑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大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当天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2021年12月29日,大邑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叶某某退赔人民币854900元,用于该案损毁文物修复。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大邑县安仁镇刘氏庄园博物馆是由大地主刘文彩所建庄园演变而来,庄园占地7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2.1万多平方米。1958年10月,大邑刘氏庄园博物馆正式成立,原名大邑地主庄园陈列馆。1984年7月,庄园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作为中国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之一,大邑地主庄园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97年4月更名为大邑刘氏庄园。2000年5月,大邑刘氏庄园被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2001年11月,大邑刘氏庄园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AAAA级风景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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