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悟空748 发表于 2022-3-6 08:04:43

老农遭遇“美女营销”买5万元白酒难脱手 涉事公司:同意退货并适当赔偿

近60岁老汉被美女直呼“老公”

59岁的老何是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横丰乡(现孝儿镇)农民,高中文化水平。2021年5月,正在外省打工的老何,突然接到一个陌生手机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贵州迎宾酒”销售经理,公司产品搞活动,价格优惠,建议老何买酒。

此后,一个网名叫“A小雪儿”的人添加老何微信,对方自称姓周,是四川富盛天下酒业公司销售人员,负责贵州某酒厂白酒销售工作。“A小雪儿”根据经理安排,向老何推荐一款贵州白酒。

两人微信聊天内容,很快从白酒质量聊到生活层面。聊着聊着,“A小雪儿”给老何发来一张正在吃甜品的生活照。在得到老何“漂亮”两字的回应后,“A小雪儿”突然回复了一句暧昧的话。

▲“A小雪儿”发给老何的照片。

▲女业务员和老何的微信聊天记录。

接下来的聊天越来越“深入”,“A小雪儿”开始向老何诉说其家门不幸:哥哥不成器、妈妈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等苦闷,并开始称呼老何为“亲爱的”。最让老何意外的是,聊天过程中,“A小雪儿”居然给他发来一段时长15分钟的黄色视频,这让远在异乡的老何有了异样的感觉。

对于周某的暧昧信息,老何窃喜之下给予了回应,“挺想你的,小宝贝!”得到老何的暧昧回复后,“A小雪儿”更是一口一个“亲爱的”,“你是愿意帮我咯,宝贝!”周某开始让老何帮忙倒卖白酒“赚差价”。

两人“做局”

老农借钱垫付5万元酒款

取得老何信任后,“A小雪儿”告诉老何说,她手里有个长线客户姓王,是宜宾长宁县双河镇人,50多岁,很耿直,已经在她处先后购买28次白酒,这个客户最近又要一批白酒。

“A小雪儿”说,现在公司白酒受某种因素影响降价,但王某并不知道降价,仍愿意以原价格购买白酒。如此一来,可以赚一笔数额不菲的差价。“王总直接从公司买酒,就会知道已经降价,我就赚不到任何差价。”周某告诉老何。

“你能帮我,我就明天直接把货发到宜宾,你回去收货就可以了。然后我联系他(客户),让他来取。”根据周某的说法,客户王某要买的酒原价是1599元一件,现在是899元一件;酒款需要老何先垫付,酒发到珙县,然后客户来取,王某会按1599元的价格和老何结算,每件700元的差价,她和老何一人一半分成。

事后,老何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有点被美女迷惑晕了头,也被价差利诱。”于是老何答应帮忙,两人甚至“相约”生意做成后,周某到珙县“奔现”,老何承诺要带周某去宜宾周边玩几天。聊天过程中,周某说万一对方不要酒可以退货,老何则表示愿意无偿帮忙,所赚差价全部给周某。

虽然周某一口一个“亲爱的”,不时唤其为“老公”,但在谈到先付款和订金时,老何还是极度犹豫,周旋了好几天都不愿意先付钱。一是因为老何对突如其来的“好事”心存疑虑,二是老何自己没多少积蓄,担心被骗。

2021年5月21日,经不住周某软磨硬泡,老何给周某转了订金,周某将20件白酒发往珙县。

此后,根据周某提供的手机号码,老何联系到所谓的客户“王大强”。“王大强”答应来珙县提酒付款,但前提是必须要发票,否则拒绝提酒。

此时,老何瞒着老婆、儿子,已经向朋友借了1.3万余元垫付全部酒款,如果没有发票,这批酒就要砸在自己手里。有点着急的老何转而向周某索要发票,周某则以“购酒金额必须达到2.6万元以上”且“王大强已经答应多买酒”为由,怂恿老何又垫付了1.4万元酒款。

此后,客户“王大强”仍迟迟没有现身。双方多次约好提酒的具体时间,但每次“王大强”都以各种理由爽约。无奈之下,老何只好寄希望于退货。

老何是土生土长的山区农民,目前还在打工,事发时寄居在县城儿子家,两三万元的酒款对于老何来说不是小数目。

就在老何和周某商量退货之际,自称“王总”儿子的人主动联系他,声称不仅以前订的酒全部都要,而且还要从老何这里再订一批高端白酒,拿到外地去接待领导。就这样,老何又从周某手里买了几箱高端白酒,总数达到36箱,垫付白酒款达到5.1万余元。

此后,老何仍然没等来客户“王大强”,却发现自己被周某等人拉黑。醒悟过来的老何,联系贵州的酒厂售后电话得知,跟自己玩暧昧的女销售员不姓周,而姓陈;所谓的客户“王大强”根本不姓王,而姓谭;最让老何气愤的是,谭某也不是真客户,而是四川富盛天下酒业公司一名销售人员。

“直到这时,我才知道他们联手做局,挖空心思骗我买酒。”老何非常气愤。

▲老何和他买的贵州迎宾酒。

红星新闻记者试图通过手机联系“A小雪儿”陈某,但其手机一直未接。

退酒方案协商未果

老农委托律师起诉酒业公司

事情真相搞清楚后,老何联系注册地在成都的四川富盛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准备退酒。“公司法定代表人称退酒退钱,再赔我5000元酒弥补损失。”老何为此跑了3趟,还委托了律师,为此已经耗费近2万元,老何希望这些损失全部由酒业公司承担。

四川富盛天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先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销售员(陈某)为了自己的销售提成,违反了公司很多相关制度。同意全部退,赔偿他5000元酒,但是老何要求赔偿他现金。业务员已经于去年离职,主管和经理已经停薪留职,等把客户的问题处理好了,再对业务主管作出处理。

“出了这种事情,我们也很受伤。”万先生告诉记者,以前出现过公司销售人员和经销商串通涨价、吃差价等问题。但客户老何遇到的情况,公司以前还没发生过。万先生表示,公司相关制度不允许销售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3月4日下午,老何告诉记者,这几天一直在等四川富盛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的退赔答复,但对方坚持原退酒方案。“我认为他们的销售行为已经涉嫌欺诈,应该依法赔偿。我已经委托律师,打算起诉对方,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免其他消费者再上当。”老何说。

〖律师说法〗

本次交易已经涉嫌欺诈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表示,从目前已知的事实来看,本次白酒交易已涉嫌欺诈,而且手段比较卑鄙,情节比较恶劣。如果当事人买回的白酒品质低劣,与支付的价款相差巨大,甚至涉嫌犯罪。王仁根建议,可对该批次白酒进行鉴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王仁根说,除了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也不能缺位。既然当事人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就应对涉事公司进行调查处罚。

王仁根认为,涉事公司以员工行为非公司行为推卸责任,显然站不住脚:第一,是谁的行为只是公司负责人一方说法,难以令人信服;第二,即使是个别员工的不良行为,也是工作行为、职务行为,因为员工是以公司名义向当事人推销白酒,且货款由公司收取、开票,责任理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赔偿后,追究员工的责任,那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王仁根律师提醒,“3·15”即将来临,本起事件再次为大家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广大商家必须诚信经营、货真价实、不玩套路;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不贪便宜、顶住利诱,不给不良商家可乘之机。

另外,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老何所述系事实并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也就是老何被该酒业公司的销售员设套,以赚取差价为名“套住”了的事情属实,那么,老何可以要求酒业公司退还酒钱并予以相应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纵观整个买酒过程,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酒业公司的销售员使用了欺诈手段,甚至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事方式,让老何付钱“盘下”了酒,老何买酒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酒业公司两名销售员“一唱一和”的欺骗行为至少可以归属于恶意串通,他们以“赚取差价”等利诱手段让老何付钱买酒后并不转购,造成酒砸在老何手里,已经损害了老何的合法权益,故买卖白酒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由于酒业公司销售员在此次卖酒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从而造成老何的损失,如购买酒款及维权开支,按照法律规定,老何可以要求酒业公司承担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该白酒销售员在向老何售卖白酒时是以酒业公司名义进行,同时当时也为公司员工,因此其卖酒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也就是说白酒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老何与酒业公司。因此,即便经手的销售员现在已经辞职,酒业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及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次交易已经涉嫌欺诈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表示,从目前已知的事实来看,本次白酒交易已涉嫌欺诈,而且手段比较卑鄙,情节比较恶劣。如果当事人买回的白酒品质低劣,与支付的价款相差巨大,甚至涉嫌犯罪。王仁根建议,可对该批次白酒进行鉴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王仁根说,除了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也不能缺位。既然当事人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就应对涉事公司进行调查处罚。

王仁根认为,涉事公司以员工行为非公司行为推卸责任,显然站不住脚:第一,是谁的行为只是公司负责人一方说法,难以令人信服;第二,即使是个别员工的不良行为,也是工作行为、职务行为,因为员工是以公司名义向当事人推销白酒,且货款由公司收取、开票,责任理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赔偿后,追究员工的责任,那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王仁根律师提醒,“3·15”即将来临,本起事件再次为大家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广大商家必须诚信经营、货真价实、不玩套路;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不贪便宜、顶住利诱,不给不良商家可乘之机。

另外,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老何所述系事实并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也就是老何被该酒业公司的销售员设套,以赚取差价为名“套住”了的事情属实,那么,老何可以要求酒业公司退还酒钱并予以相应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纵观整个买酒过程,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酒业公司的销售员使用了欺诈手段,甚至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事方式,让老何付钱“盘下”了酒,老何买酒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酒业公司两名销售员“一唱一和”的欺骗行为至少可以归属于恶意串通,他们以“赚取差价”等利诱手段让老何付钱买酒后并不转购,造成酒砸在老何手里,已经损害了老何的合法权益,故买卖白酒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由于酒业公司销售员在此次卖酒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从而造成老何的损失,如购买酒款及维权开支,按照法律规定,老何可以要求酒业公司承担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该白酒销售员在向老何售卖白酒时是以酒业公司名义进行,同时当时也为公司员工,因此其卖酒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也就是说白酒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老何与酒业公司。因此,即便经手的销售员现在已经辞职,酒业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及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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