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男子通过聊天软件组织卖淫,一次收1000到1500元获利9万
江西三名男子,不务正业,通过聊天软件组织了一批卖淫女组织卖淫,居然通过这种手段赚到了90000元,最终被查获。2022年3月2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奇书书,对廖某甲等三人提起公诉,罪名为涉嫌组织卖淫罪。
廖某甲,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初中文化,无业。2021年8月25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批准逮捕,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执行逮捕。
冯某某,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初中文化,无业。
蔡某某,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2021年4月底,廖某甲在吉州区某某酒店,通过聊天软件组织多名卖淫女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收取每单人民币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嫖资。同年5月初开始,根据廖某甲的安排,冯某某负责带客、打扫、送现金、提供会员卡开房等工作;蔡某某负责接卖淫女、发放计生用品等工作。直至同年5月16日晚,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有陈某甲、廖某乙(未成年)等六名卖淫女,涉案营业额共计9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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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廖某甲、冯某某、蔡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廖某甲退赃30000元,蔡某某退赃4000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蔡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冯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冯某某、蔡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现代聊天软件方便了很多人的出行或工作,但是三个人在三个不同的城市,可以通过聊天软件来实施犯罪行为,也是令人觉得不可思议。
万事万物都有两面性,普通人想也想不到的法子,被犯罪分子想法来牟利,但等待他们的漫长的刑期,这样的后果,他们没想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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