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组织挽救,终将自食苦果
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才是正途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陕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钱引安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调查的消息,提及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一再拒绝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挽救”,引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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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菲 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而8月1日,在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的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高守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审查调查消息中,同样提及“一再拒绝接受组织的教育、帮助和挽救”,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在接受调查期间,钱引安、高守洪面对组织的教育挽救不珍惜,放弃了“自我救赎”的最后机会,拒不交代问题,对抗组织审查,其“自保”并没有保全自己,反倒在发人深思的同时,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心存侥幸,错认“最后退路”
从近年各地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看,被调查对象因心存侥幸心理,拒绝接受组织挽救,把对抗审查、拒不交代当成最后“退路”的例子屡见不鲜。去年6月,浙江省纪委监委披露,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孙建福就因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而错失了组织挽救机会。
据介绍,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早在2016年底就收到了关于对孙建福的反映线索,起初是以谈话函询方式对其房产、收入、插手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核实。但孙建福没有珍惜组织对其挽救的机会,而是采取退还钱款方式掩盖贪污受贿事实。最终,孙建福的“小算盘”没能如愿,他也因受贿11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我总以为你们对谈话函询的内容不会那么较真,能蒙混过关,却没想到让自己丧失了向组织坦白的最后机会。”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孙建福后悔不迭。
除了在谈话函询期间企图蒙混过关以求“自保”的,还有人在被留置期间仍看不清现实,心存“赌一把”的侥幸心理,以为“挺上三个月,抵坐五年牢”,企图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今年3月20日,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蒋兆岗因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在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蒋兆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侥幸心理让他在选择“出路”上摔了个“大跟头”。
记者从云南省纪委监委了解到,蒋兆岗在被留置初期,面对专案组的讯问强烈对抗,且态度傲慢,他甚至心存侥幸,认为调查组只是掌握了一些问题的“皮毛”,没有实质内容,无法对他“伤筋动骨”。
“其实在蒋兆岗出逃的20天里,专案组通过周密调查已掌握了他受贿与滥用职权的具体案情。”负责该案的专案组干部介绍,经过调查核实,2003年至2016年期间,蒋兆岗利用担任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企业融资、承揽工程项目、购买办公楼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巨额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00余万元。
不仅如此,有的人在拒绝组织挽救后,竟指望涉案“盟友”出手“搭救”,湖南省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原副局长欧黎明就曾有过这种“异想天开”的念头。
据了解,涉嫌受贿的欧黎明在面对组织审查调查时,认为自己只要拒不交代、拖延时间,“盟友”们就会想办法搭救自己,可以凭自己的人脉关系摆平事情。事实上,他得到的是11年有期徒刑。
“侥幸心理,使违纪违法干部把组织挽救当成了对抗审查的机会成本。”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认为,个别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之所以在被调查期间拒绝组织挽救,是因为不愿放弃自己头上的“帽子”、手中的权力、既得的利益和人身的自由,自以为还有可以选择的、更好的“退路”。
拒绝组织挽救,终将自食苦果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原则,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伸手“拉一把”也体现了这一精神。然而,一些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却屡屡“错失”组织挽救机会,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今年5月9日,湖南省原株洲县渌口镇党委书记陈远明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其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
“其实在2016年底,组织就曾给过陈远明长达半年的时间,让他在人身自由的环境下讲清楚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但他却完全没当回事。”负责办理该案的株洲市渌口区纪委监委干部告诉记者,走读式谈话期间,陈远明对组织的劝告教育置若罔闻,不谈自身问题,只表获得成绩,当得知调查组掌握确切证据后,他放弃了组织挽救,选择了出逃。最终,陈远明错失了从轻减轻刑罚的机会,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
“其实组织给过我机会,在卫生计生机构专项纪律检查工作中,我如果将违纪款物如数上缴,并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事情也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步,是我自己放弃了回头的机会。”从立案审查到移送司法机关,只用了短短两个多月,云南省罗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党支部书记吴俊没有想到,这就是拒绝接受组织挽救的后果。
“吴俊在刚开始接受组织谈话时已经承认了违纪违法事实,但没过多久事情发生了反转。”办理该案的调查组干部介绍,首次谈话结束后,吴俊回家让妻子刘某与行贿人高某联系,欲以借款名义将收受的4万余元人民币退还给高某。
之后,吴俊推翻供词,坚称钱是自己向高某借的,并先后编造钱款为“朋友借给其买车的”“不知道钱哪里来的”“头昏记不起来”等虚假理由,企图掩盖事实真相。
最终,吴俊因拒绝接受组织挽救、对抗组织审查,从走读式谈话变成了留置审查。同时,在铁证面前,吴俊承认了违法事实,自己也失去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被双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接受组织挽救,类似这样对抗组织调查行为的还大有人在。四川省蓬安县委原书记袁菱被人举报后,把行贿老板叫来“模拟对话”,同老板订立攻守同盟;福建省龙岩市冠豸山机场管委会原副主任、连城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吴大东在面对组织审查时,伪造借条、虚假起诉,企图蒙混过关……
拒绝接受组织挽救,拒不交代自身问题,试图以一人之力对抗组织调查,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监督天网之下,无一例外都失去了坦白从宽的机会,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
完成“自我救赎”,回到正确轨道
“被告人蒲波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是否上诉?”
“我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7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蒲波受贿案。
据了解,1999年至2017年,蒲波利用担任广安市副市长、巴中市市长、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德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人事调整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126万余元。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蒲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蒲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法从轻有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接受组织挽救、正视自身错误能得到刑罚上的从轻,同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能由党纪重处分向轻处分转化。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蔬菜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某由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第四种形态”向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第三种形态”转化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据介绍,近几年湾里区连续实施了三轮旧城改造,其中在第三轮改造过程中,胡某找人代领了他父亲出于善举捐资修建、归属于集体的道路补偿款,存在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侵占集体资产的错误事实,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
区纪委调查组介入调查后,胡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并将不当获取的村道补偿款上缴区财政,用实际行动抓住了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
“接受组织挽救、交代违法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是重处分向轻处分转化的重要依据。”湾里区纪委负责人介绍,综合考虑胡某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胡某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胡某进行“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的转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从而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的双重目的。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不是目的,挽救才是根本。有专家表示,反腐败不能指望某一剂猛药或者灵药就能药到病除,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严格执纪执法的同时,讲政策、讲策略,立足教育、感化,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挽救,让犯错误的同志及时认识到错误,迷途知返,回到正确的轨道,通过营造反腐败氛围,巩固反腐败成果,方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本报记者 邹太平 通讯员 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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