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一妇女在南充传播艾滋病被判刑
王瑞蓉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凉山州布拖县一名27岁的妇女,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到南充市顺庆区双福街从事卖淫活动,时间长达两个多月。7月1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名妇女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7月10日被该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明知患有艾滋病
仍然外出去坐台
吉某生于1993年1月,家住布拖县深山之中,小学文化。2017年12月,她到布拖县疾控中心抽血检查疾病,后被该中心确诊患有艾滋病,该中心一位医务工作者告诉了她患有此病的事实,并对她说,艾滋病是传染性极强的疾病,会通过性途径和血液传染,告诫她注意防范,不能传染给他人。但吉某为了赚钱,把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话当成了耳旁风。2019年8月,她与同村时年20岁的女子且某一道,来到南充市顺庆区,在双福街51号二楼上从事卖淫活动。
据悉,双福街51号二楼上有5家小旅馆,老板分别是杨某、易某、张某和周某1、周某2等5名妇女。吉某和且某住在人民南路某旅社,她们和其他失足女一般是下午来到双福街51号,坐在二楼平台上,由上述5名妇女从楼下过往行人中招揽客人,客人如看中了哪位失足女,就把她带到介绍人开办的旅馆中从事肉体交易。据吉某交代,每从事一次卖淫活动,她收取50元嫖资,旅店老板另外收取20元的费用。她平均每天有四五单“生意”。
罪行败露被抓获
领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顺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吉某等人在双福街51号从事卖淫活动的线索后,于当天将吉某、且某等失足女抓获,带回公安机关审查,次日对吉某和且某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警方发现吉某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后,于2019年11月14日对涉嫌传播性病罪的吉某实施刑事拘留,当天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警方对吉某进行HIV抗体抽血检测,结论为HIV-1抗体呈阳性。
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吉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艾滋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吉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7月10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吉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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