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特大跨国涉黑涉毒案
6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尔古某哈、董某辉等1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尔古某哈、董某辉、赵某三人被判处死刑;郑某群、李某红、王某光三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唐某彪等六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等刑罚。对尔古某哈等三人的死刑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4月,尔古某哈因故意伤害他人负案潜逃至境外,靠赌博筹集到一定资金。2018年初,尔古某哈筹划从境外向国内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董某辉等人通过互联网诱骗国内求职人员至境外,采用扣押手机和身份证、安装定位软件、言语恐吓、拍摄吞毒视频等方式迫使被招募人员采用体内藏毒、体外带毒或邮寄快递的方式向国内走私、运输毒品。部分被招募人员在暴力威胁和金钱利诱下成为运毒人员,按尔古某哈等人的指挥、安排向国内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部分人员多次运毒或被推荐成为管理人员。尔古某哈邀约他人对组织内成员进行监控,该组织成员还威胁恐吓被招募人员及其家属并勒索钱财。
在该犯罪组织存续近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在境外多地建立发货点或吞毒点,并在成都、昆明等地建立排毒点,接收毒品并与下家交易,作案20余起,形成了从境外至四川、云南等地的走私、贩卖毒品通道,走私、贩卖、运输毒品30余千克,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毒品被贩卖到四川、云南、陕西、重庆等省市的十余个城市,严重妨害了国内社会管理秩序,残害了毒品流入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尔古某哈为首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确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尔古某哈、董某辉、赵某、郑某群等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其中,尔古某哈负责整个组织架构的人员安排、制度管理、组织运转、薪酬发放等,策划、组织、指挥毒品犯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董某辉接受尔古某哈的直接领导,负责管理其他组织成员,并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系以尔古某哈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赵某等人招募、管理运毒人员,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与其各自参与和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刑事裁定。
【转自:封面新闻】
来源: 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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