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在认定条件、程序等方面有法可依
人民网成都6月13日电 (袁菡苓)据四川省民政厅网站消息,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内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为规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四川省民政厅会同13个省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认定办法》全文共6章25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运用、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其中:
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确认工作,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对象认定、救助帮扶相关工作。
在认定条件方面。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的界定范围和界定,明确了除8个方面的排除性条款外,主要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申请主体方面。本省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提供相应材料。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认定程序方面。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受理环节,明确申请民政救助的居民家庭,直接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专项救助政策等需要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委托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环节,明确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的情形。在确认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此外,《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了终止认定程序的情形。
在认定有效期方面。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在结果运用方面。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符合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救助帮扶条件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帮扶。同时,《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履行主动报告的义务。
在监督管理方面。对信息公开、权利救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人员责任、容错纠错、骗取社会救助责任、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责任等做了规定。
知多点——
名词解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低收入人口”概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
这里的“低收入人口”,主要是指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监测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各类对象具体定义如下:
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依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依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依据《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进行确认的家庭。
易返贫致贫人口: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支出型困难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依据《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实施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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