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涉案人员陈某亮减刑文书曝光:曾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刚出狱一年半
6月11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通报称,在唐山某烧烤店“打人事件”中,涉案的九名人员已全部归案。警方称,这些人员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网上流传的信息显示,1979年出生的“陈某亮”,系九名涉案人员中的一名。6月11日上午,唐山公安机关赶赴江苏后,在江苏警方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陈某亮、马某齐等三名涉案人员被抓获。
搜狐财经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陈某亮曾在2019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2021年1月14日结束刑期。此次案发,距其出狱刚过一年半时间。
根据司法系统的公开信息,陈某亮开设赌场一案时间线如下:
2018年8月,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对陈某亮开设赌场案批准逮捕。
2019年2月28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2019年5月13日,因陈某亮未能主动履行“上缴21万违法所得”的判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陈某亮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陈某亮服刑两年后,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溧阳监狱向常州市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溧阳监狱认为,陈某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建议对罪犯陈某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2793号
罪犯陈某亮,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苏129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陈某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建议对罪犯陈某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二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财产刑执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某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琦玉
2020年12月28日,常州市中院作出裁决,认定陈某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法院将陈某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也由2021年7月14日止变为至2021年1月14日止。
2022年6月10日,距离陈某亮结束有期徒刑过去1年5个月。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陈某亮作为涉案人员卷入。
6月11日下午,唐山警方通报称,烧烤店打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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