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码事件处理结果有多大说服力?真的要打一个问号
随着郑州纪委通报的发布,河南红码事件告一段落,事情调查了,人也处理了。
细心的网友不难发现,这一则通报后面没有这样一句话: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此次处理只涉及纪律层面,不涉及法律层面。
不过,人在做,天在看。
对于冯献彬、张琳琳、陈冲、杨耀环、赵勇等人的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很多群众是有意见的,而且很大。
轻了,太轻了。
至于是不是真的轻了,这个不是靠哪个网友说轻就轻的,还得靠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
但这么专业的问题,我们也不敢随便议论,但是我们可以来举例子,举伪造健康码的例子,看看他们受到了什么处罚。
例子一:为转绿码伪造证明,鹰潭市一男子被拘。张某的健康码为黄码,为图方便,张某自行制作了村委会假证明和假印章图案申请转码。违法人员张某已被月湖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例子二:两人在国外核酸检测阳性,竟然买假证明骗“绿码”回国,被上海松江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例子三:杭州一程序员开发“健康码演示”的软件,该软件可自由编辑健康码所呈现的信息,还能够设置绿色、黄色、红色等不同颜色。该程序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不举例子了,我想已经能够说明问题了,这些人伪造健康码是违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行政拘留,有期徒刑,刑事强制措施,一点不含糊。
而河南红码事件都是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不涉及违法犯罪。
如果涉及法律,通报中就可能不会左一个“同志”又一个“同志”称呼了。
整个通报,称呼了7次“同志”。
如果不涉及违法,是要称呼“同志”的,没毛病。
说白了,就是他们5人集体伪造1317人的红码,只是乱作为,属于作风建设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跟法律不沾边,或者说还没有达到涉嫌违法的程度。
当然,河南红码事件与上述三个例子还不一样,见过伪造绿码的,没见过伪造红码的,郑州让我们开眼了,真是“功夫之都”。
试问:这个处理结果有多大的说服力?真的要打一个问号。
是因为什么没有涉及到违法层面呢?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够严重吗?
我们看到郑州纪委的通报里有这样的表述:
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冯献彬、张琳琳同志对此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陈冲、杨耀环、赵勇同志对此负直接责任,应予从严从重问责追责。
短短500来字的通报里连续用了“严重损害”“ 严肃性”“ 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从严从重”四个词语或短语。
你们发现没有?有四个“严”字!
我们可以理解为郑州纪委铁腕整治不正之风的决心和毅力,也可以理解为河南乱赋红码一事确实离谱了,谱离得有点大。
犯了众怒!
郑州纪委如此“严”,所以才有了程度不同的纪律处分,不涉及触犯法律。如果不“严”的话,那这5个人所受到的纪律处分是不是也要轻一点。
也就是说,就是因为“严”,所以这5个人受到了如此“重”的处分。
这些话,你信不信?
信不信不是嘴巴说的,要对照法律条文来看,提供一些参考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对照郑州纪委通报来学习一下,看河南红码事件当事人是否涉嫌滥用权力?
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1317名被赋红码的村镇银行储户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公诉?
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后面还有法律。
郑州纪委目前只做了前半篇文章,还有后半篇文章吗?
还是文章就这么长,已经结束了?
我们拭目以待。
突然想到了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与河南乱赋红码事件的区别。
河北那伙恶徒使用的是私人的暴力,而河南五位同志使用的是公权力。
两者也有相同的地方:都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都让当地党委政府很被动。
唐山为了解决问题,掀起了一场“雷霆风暴”,河南是不是要借鉴一下呢?
另外,乱赋红码这件事,如果发生在一般老百姓身上,会不会跟这五位领导干部的处罚一样呢?
是轻些,还是重些?
我觉得会轻些,因为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对他们的要求肯定比一般老百姓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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