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赐红码案问责通报:嚯,记大过好大的力度
前情简单说一下前情,想深入了解的朋友请到下面延伸阅读。
4月底河南爆出多家村镇银行储户存款无法提取的问题。
这些异常的共同点,是这几家银行都是通过互联网渠道揽储,因此涉事储户遍及全国。
由于当地官方和村镇银行迟迟没有回复,所以就有一些外地储户前往郑州了解情况。
于是新情况就出现了——前情述罢,进入正题。
6月11日起,有多名外地储户反映,他们抵达郑州后健康码被赋红码了。
在媒体的监督下,河南省卫健委从6月13日起开始对此事展开调查。
说实话,我想象不出来11日就穿上红码褂的储户是怎么度过前面这两天的。
在现在疫情防控的局势下,健康码是一个人外出办事的标配。
不夸张地讲,绿码是通行证,红码就是一个电子镣铐。
所有的商超、酒店,凡是有人管理的地方,都需要核对来人的健康码。因此,用户一旦装上电子镣铐就寸步难行。
不过,这里咱们先不去管它人道不人道的事情,咱们去看它在违法必究方面的调查。
可惜也让人失望了。
首先是调查时间。
河南给人家豫赐红码只要一转身的功夫,但调查“破案”用了10天。
给1317人豫赐红码只用敲下键盘,但追责5个人用了10天。
为啥时间差这么多,咱不清楚。
其次是调查结论。
话不多说,大家对比着来看吧。
州官放火
小结一下,这5人的处罚类型涉及六种: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政务降级、记大过和记过。
百姓点灯
?这几年伪造健康码的案子并不罕见。
但涉事人员通常就象杭州这个案件中所表现的,都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既然是“刑事”,那就是说他已经触犯了刑法。
不论其行为轻重,都已经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伪造健康码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此二条,伪造健康码的惩罚应该在三年以上到死刑之间。
这显然比撤职降级和严重警告要重多了!
那么,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性质,为什么放到这五个人身上就是高举轻放呢?
疑问未消
除了这些,通报还留下很多空白和疑问:
1、对烂尾楼业主的红码,没有给出解释。
穿上红码褂的不只是储户,还有烂尾楼业主。
考虑到为首的被查人员冯献彬,任职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部长,这件事情从表象上来看,似乎是当地政府把红码变成了维稳工具。
但冯献彬凭什么认为这些尚未开始维权的储户和业主已经到了需要维稳的地步呢?
2、郑州跨地管辖,没有给出解释。
河南出事的4个村镇银行分别在许昌市、驻马店市、商丘市、开封市,这4个市并不归郑州管辖,那么郑州跨区执法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没有依据,又是谁把许昌等四市储户的信息透露给冯献彬等五人的?
这个透露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红码限制人身自由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公民?
对于这些明显超越职责和权限的行为,通报没有予以解释。
3、调查定性和处罚结果不匹配。
调查定性将这五人定性为“典型的乱作为”。
但如果真如通报中所述“擅自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话,他们这就是涉嫌滥用职权罪了。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通报中为什么没有移交司法的安排?
总之,为了抗疫大局,公民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将一部分个体权利让渡给政府。
但执法者不等于政府。
所以执法者才需要被监督,执法才需要有流程规范。
否则,公器就会沦为私用之物,百姓生死则由执法者一人好恶而定。
今天是储户要存款被赋红码,明天可能就是不肯接受摊派被赋红码,后天可能就是不站队不进贡被赋红码。
今天是业主上访被赋红码,明天可能就是批评官员被赋红码,后天就会是因为评论被赋红码。
总之,任性执法的口子一开,百姓恐再无宁日。
点击「链接」,欢迎关注塔哥FRM。 总比不记强 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讲的太好了! 一定要严惩 这几个赋红码的人咋处理 人微言轻。 确实力度很大很大很大很大很大很大很大很大很大很大的 黑哨…… 失信于民,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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