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解读郑州“红码”事件处理通报
维卓律师说法| 带您解读郑州“红码”事件处理通报郑州部分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后,我们终于等来了处理通报。很多网友觉得责任人处理得轻了,与大家期待的“问刑责”相去甚远。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从问题被曝光那一刻起就开始关注事件走向,同普通大众一样期待着能看到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处理结果。实事求是的讲,从头到尾、逐字逐句的看过这份通报之后,笔者内心是充满遗憾的。遗憾的不仅是处理结果,更多的是某些处理问题的方式。
为了便于解读,笔者将这份通报进行了缩写:
经查,责任领导擅自决定赋红码,由相关部门人员实施,涉及1317人。上述人员违反《河南省健康码管理办法》,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乱作为,责任领导负领导责任,实施人员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决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下面,笔者带领大家逐字逐句的来解读一下这篇内容丰富的“小文章”:
1.经查。经“谁”查?本文没有署名,发布消息的主体是“清风郑州”公众号,该账号主体是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网站与郑州市监察委员会共用。由此可以得知,这份通报应该是郑州市纪委监委共同发出的。
2.擅自决定。证明是个人行为,而非组织决定。
3.责任领导和实施人员。身份不同,有党内领导,有公务人员,有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4.涉及1317人。事件波及多个省份,影响范围较大。
5.违反《管理办法》。表明责任行为违反的是地方政府规章,而不涉及《刑法》等国家法律。
6.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表明责任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虽然很严重,但并未构成“恶劣社会影响”。
7.乱作为。给责任行为定性。
8.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这种责任的区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专门术语。
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处罚依据。
10. 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罚的方式和种类。
这10条当中没有刑事责任方面的表述,没有对大家普遍认为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作出回应。作为一个旁观者,在不掌握整个事件全貌的情况下不能妄加猜测和随意定性,但并不妨碍我们把“滥用职权罪”相关的法律规定拿出来跟整个事件做一对比,让内心的法官作一裁判:
一、实体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呢?全国人常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件中出现的各个官员自不必说,郑州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因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同样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身份要求。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滥用职权,何为滥用职权?相关司法解释的表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从通报来看,涉事人员的行为都涉嫌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应当属于滥用职权。
当然,符合身份主体要求,作出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后,必须要发生一定程度的实害结果才构成本罪,而恰恰这个危害程度的认定成为本次事件处理结果的关键点。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滥用职权罪涉嫌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这些司法解释的条文中都有一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述,而本次事件通报中对危害程度的表述是“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恶劣程度上的区别,还是仅仅为了规避“敏感表述”?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本罪保护的法益——国家机关公信力和形象、人民群众的信赖感是否受到侵害为基础,根据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客观因素,结合渎职行为的性质、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渎职行为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属于典型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次事件的发生是否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人民群众对防疫制度的信赖感是否受到侵害?给1317名群众造成的利益损失和生活不便究竟有多大?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是否足够广泛?这个“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是不是足够“恶劣”?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二、程序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由监察机关管辖,实行对公务人员的全覆盖。对本次事件有管辖权的是郑州市监察委,也就是通报的发布方。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的是《政务处分法》和《刑法》,分别对应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处理方式也区分为政务处分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解这些规定后,我们再回头看一下通报内容会得知,此次事件已经由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但是监察机关并不认为其构成犯罪,也并未刑事立案,最终的定性应当是职务违法行为,并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作出了政务处分决定。具体到监察机关将此事件定为职务违法行为而不是刑事犯罪的理由,通报中已经作了委婉的表达,前文中笔者也作了详细解读,在此不再赘述。
可以说这份通报的写作水平还是很高的,程序上处理得非常谨慎,但是完美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平结果。法律不应单纯的被视为工具,就像本次事件中的“红码”,用起来太随意的结果就是不再好用了。法律应当是信仰,我们要尊重、要敬畏,对人民群众更应如此。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