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禁毒委关于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市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活动;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活动;
3、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活动;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未经灭活的籽)、幼苗活动;
5、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活动;
6、吸食、注射毒品活动。
第五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获一起吸毒案件,视查获人员多少奖励200至1000元。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2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在5人以上,奖励以1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200元,以此类推,每案最多奖励5000元。
2、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侦破的,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标准折算)奖励1000元,缴获海洛因51克至100克奖励2000元,缴获海洛因101克至500克奖励3000元,缴获海洛因501克至1000克奖励5000元,缴获海洛因1001克以上根据缴获毒品数量视情奖励10000元。
3、举报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铲除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下奖励0.5元/株,500株以上奖励500元。举报毒品原植物种子并被公安机关缴获的,缴获每公斤种子奖励1000元。
4、举报制毒工厂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人员、缴获毒品、毒品半成品和制毒配剂等情况,视情奖励1万至5万元。
5、举报走私、非法买卖、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精麻药品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至5000元或按涉案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市场价格的30%至50%奖励。
6、举报公安机关通缉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逃犯,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7、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现场有毒资缴获的,也可按现场缴获毒资的10%给以奖励。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举报电话:110 或 0817—6331022
来源:阆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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