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拍卖事件,“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是两回事
四川阆中市要拍卖公办学校、行政机关等机构的食堂食材统一配送特许经营权:这事儿在我的各个微信群、朋友圈里一下子炒翻了,朋友们都在指责此事荒唐;各大网络媒体、自媒体也纷纷搞爆了,追着阆中穷追猛打,甚至有官方大媒发表社论,气势汹汹地质问: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如何保障?合法性和合理性何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猫腻”?
最近有知名媒体的阆中拍卖事件报道,有专业律师质疑此事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主体,明显违法,属于“权力变现”:
凭我对商业的理解,“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是两回事。
因为我过去给公用事业企业做过咨询,我的客户就是持有“政府特许经营权”。
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还有“政府特许经营权”这个东西。
各地政府都有“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以成都市政府为例,其《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涉及到一个三线城市十万人的吃饭问题,我觉得应该属于“公共利益”。
办法还规定,BOT和OT模式最长经营期限为30年,提供公共服务的最长经营期限为8年:
阆中的具体情况究竟适用于那种模式,才是值得深究的。这个食材配送项目是否还包含了诸如仓库、物流设备等投资建设?是否适用于BOT模式?如果是,那么三十年也算合理。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阆中市此举基本上合理合法,只是适用于八年还是三十年,有待明确,从立意上,有利于遏制腐败现象,有利于中国的食品和供应链服务行业产业升级。 这场拍卖怕是对某些企业"量体裁衣"吧?不过这一曝光,这事得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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