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言骗民警!阆中男子弄巧成拙反被拘
案情回顾
最近,阆中市的董某某因为“喝酒”摊上事了,不光自己触犯了法律,还将自己的朋友“拉下了水”。
近日,董某某驾驶大众牌小轿车与罗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董某某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及逃避公安机关处罚,教唆违法人员罗某、孙某某向现场处警民警提供虚假证言,导致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事故责任认定。
目前,违法人员董某某因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已被阆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违法人员罗某、孙某某因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已分别被阆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条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 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法定的义务,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来源:阆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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