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潜入前女友家放火?仪陇法院这样判!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江苏男子毛宗元与仪陇县女子苏香在恋爱期间发生矛盾,分手后,毛宗元竟私自进入苏香家中,并放火烧毁了部分财物。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毛宗元作出了判决。案情回顾
据悉,毛宗元和苏香是在外务工时相识并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及感情问题等产生纠纷,苏香便离开二人的住所,独自出走,并向毛宗元提出分手。
2021年7月初,毛宗元为了达到与苏香复合的目的,一路追寻到仪陇县某镇苏香的家中。他见她家门窗紧闭,遂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了苏香家的一间房屋,并在房间内找到工具,将这间房间与主房间的防盗门破坏后进入主房内。毛宗元因为无法联系上苏香,一气之下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苏香家二楼客厅物品点燃后离开,导致苏香家部分财物被烧毁。
毛宗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1年7月1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2021年8月5日,毛宗元的亲属对苏香家被烧毁的财物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苏香及亲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宗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毛宗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毛宗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毛宗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毛宗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相关链接: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定罪量刑?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君: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未经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烧毁部分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中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放火罪。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