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看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等等。但是,并非所有案件的被执行人都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不能”大概是最大的无奈。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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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7月,吕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个人(质)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刘某某向吕某某借款25万元用于周转,刘某某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确定吕某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借款到期后,吕某某多次催收,刘某某拒不还款,吕某某遂诉至法院。2021年12月,嘉陵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吕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刘某某支付吕某某律师费0.5万元;如刘某某到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吕某某有权对刘某某名下房屋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吕某某向嘉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对刘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封其名下房屋一套,扣划其银行存款0.99万元。因刘某某既未主动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偿还义务,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启动了对其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2022年7月,嘉陵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并顺利成交。拍卖所得在支付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税费等款项后,执行法官将余款23.56万元及扣划所得0.99万元支付给申请人吕某某。
因刘某某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对刘某某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向吕某某释明案件执行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该案中,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查明刘某某名下仅有设置抵押的房屋和少量存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扣划刘某某名下存款、处置其所有房屋,兑现申请人部分权益。财产处置完毕后,刘某某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困境。执行法官对刘某某进行信用惩戒,经吕某某同意后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吕某某尚未实现的权益,只能待该案发现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人民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常见的两类“执行不能”案件
一、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二、自然人债务: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甚至是低保人员,确无清偿能力。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
法院将会如何处置呢?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不会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会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官们从未放弃!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不能”,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耐心和信任,在平时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和财产保全意识,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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