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南充顺庆法院出台《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工作指引》
离婚诉讼过程中,查明各方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常是一件令法官头痛的事。而对许多当事人来说,查明对方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更是一件难事。
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新增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在案件实践中落实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
近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
《顺庆区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工作指引》
《指引》明确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将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供己方持有的该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该财产存在的线索。未如实填写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认定该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当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其隐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1月5日上午,在新建家事法庭法官的引导下,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按照《指引》要求,如实填写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顺庆法院出台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工作指引》是根据上述新规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明确了离婚财产申报的范围及流程、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等。”新建家事法庭庭长罗英表示,这一举措能有力避免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帮助法官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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