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威胁、污蔑法官?仪陇法院:罚!
有人认为电话里骂一骂司法工作人员
发泄发泄情绪
无关紧要还能享一时之快
法院也不能怎么样
殊不知
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月15日,仪陇法院对辱骂、威胁、污蔑法官的张某某依法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以罚款处罚。
当事人辱骂威胁污蔑法官
2023年1月,仪陇法院受理雷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与张某某电话联系,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张某某在收到法院文书次日,电话联系办案法官,多次辱骂、威胁、污蔑法官。承办法官好言相劝,但张某某无动于衷。
训诫+具结悔过
2月15日,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
处罚!
张某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妨害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和挑衅。鉴于张某某具结悔过,仪陇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当场向张某某宣读、送达处罚决定书。
法官提醒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配合法院工作的义务,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肩负公平正义捍卫者的使命职责。随意辱骂、威胁甚至污蔑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律威严和司法权威,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仪陇县人民法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