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营山县开展城区车辆秩序专项整治!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城区车辆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货运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暨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一个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建成区域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04月01至04月30日
二、货运车辆通行及停放规定
(一)禁行时间及车辆:07:00-21:00,县城一环路内禁止拖拉机、4.5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进入城区;
(二)禁停路段:县城一环路内所有区域、经开区、华西大道、物流大道(全段)、绥安大道等建成道路禁止拖拉机、4.5吨(含)以上蓝牌货车以及所有黄牌货车停放;
(三)停放地点:货车驾驶员及车主可将车辆停放至城东停车场(污水处理厂西侧)、城南停车场(物流大道南侧)、城西停车场(绥安大道殡仪馆西侧);
(四)其他事项:环境卫生作业车、市政作业车等必须停放在职能部门指定区域;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通行的工程车,须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批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消防车、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城区停车秩序管理
县城外西街、正西街、磨子街、文林路、模范街、复兴路、永安大道、景阳路等交通严管街,严禁违规停放任何机动车(含客运车辆、公交车)、非机动车。
四、路面监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停标志、标线)指示的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查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两轮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雨(阳)篷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机动车的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规定,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属于非机动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38条,处罚款,并强制拆除;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处罚款;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57条规定,处罚款;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规定,处罚款;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规定,处罚款。
五、请广大驾驶人予以理解和支持,主动配合,自觉遵章守纪、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8日
来源: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