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缺失致女孩酒后坠亡, 全体业主担责!
这是一起因酒后坠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据报道,某日凌晨时分,四川西充县城一商业中心的二楼楼道处,一名20来岁的女孩和朋友唱歌喝酒后,背靠护栏时,因护栏上一块玻璃缺失不慎坠楼,导致颅脑重度损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因涉事商业中心平时没有物业管理人,死者家属将涉事商业中心的87户业主、部分商家,以及当晚和女孩共同饮酒者等多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相关被告方承担90%的责任赔偿损失80余万元。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孩自行承担30%责任,共同饮酒者及护送者担责10%,商业中心全体业主承担60%赔偿责任,对原告承担赔偿费用569737元。
这一判决引发很大的争议。很多网友为商业中心的业主鸣不平,觉得女孩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一个成年人,理应知道安全防护的常识,喝酒之后认知和自控能力本来就会降低,大晚上还背靠商场二楼护栏,这种“偏向虎山行”的过错做法,为坠楼出事埋下了祸根。虽然女孩年纪轻轻坠楼身亡,很令人同情,但不能让别人为她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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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心全体业主也感到很冤,女孩明明是自己喝酒醉酒,背靠商场二楼的护栏出的事,商场护栏缺了玻璃,自己又不是物业管理公司,板子怎么也落不到自己头上。这种看法并不正确。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对于类似因为建筑物发生物品脱落、坠落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更多考虑到的是公平原则,给受害人以一定“救济”。基于该商业中心全体业主都属于建筑物的使用者,判决要求他们也给予一定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法院判决确定的60%赔偿责任,还有若干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考虑醉酒者的责任分量不足。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醉酒导致的意外事故,即便是在同饮者有过错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醉酒者,本人应承担80%以上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说,考虑到商场二楼护栏玻璃缺损的“重要作用”,非要将法律责任均分,也应当是商业中心业主方面承担一半,也就是50%左右,而不是60%。
其次,仅要求商业中心全体业主承担责任,也不符合情理。87户业主,的确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但“部分商户”难道没有使用过建筑物?涉事的歌城、会所,以及儿童游乐园,固然可以排除责任,但老实说,事发楼道外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悬挂广告处于玻璃之外,玻璃缺失虽与悬挂广告无关,却也容易增加行人误判的可能,也应负有一定法律责任。
再者,法律明确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一字之差,意义完全不同。对于补偿,其实是一种不明确责任的责任,赔偿则是基于明确侵害行为而确定,责任指向清晰。
判决商业中心的87户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在某种程度上,等于确定了系他们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这种法律责任的划定,无疑将当事人置于一种尴尬难受的位置。
所谓司法公正,既要符合法律精神,也应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对于这起女孩酒后坠亡事故,应对各方主体担责比例等,作出更合理的确认,这是情理所在,也是法理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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