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通告曝光!涉及济宁数十家超市、商城、百货商店、餐饮店…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3年 第4号
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与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共29大类食品572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饼干、粮食加工品和餐饮食品4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物等问题。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济宁高新区松刚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邹城市宜购生活超市销售的西芹,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邹城市顾娜超市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微山夏镇传磊百货零售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金乡县金乡街道杭湾副食部销售的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金乡县马宁蔬菜店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济宁经济开发区疃里佰美联华购物中心加盟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春嘉商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嘉祥县十友百货商店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济宁市兖州区盛熙百货副食超市销售的橙子,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梁山县美霞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豆角,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问题
(十二)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振星商店销售的标称为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韧性饼干(生产日期/批号:2022/8/2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嘉祥县板桥村农家菜馆购进的地锅饼,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十四)嘉祥县淳宴上品麻辣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其他污染物问题
(十五)泗水县济河办挑肩小面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饮单位自行消毒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3年 第5号
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与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共30大类食品587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饮料、水产制品、饼干、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糕点等7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重金属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邹城市佳如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金乡县金乡街道新增豆芽铺销售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金乡县金乡街道新增豆芽铺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嘉祥县狼山尊尊百货商店销售的鲜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嘉祥银泰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济宁市任城区优优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济宁市任城区圣雷水果商行销售的橙子,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鱼台县王好河水果批发部销售的贡桔,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物毒素问题
(九)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百丰店销售的生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重金属超标问题
(十)鱼台县买尚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滕州市富禹紫菜厂生产的干紫菜生产日期/批号:2022-10-14,规格型号:20克/包),铅(以Pb计)(干重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十一)济宁方夕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江西泽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蜂蜜(生产日期:2022-03-14,规格型号:500g/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十二)济宁瑞尔福商贸有限公司运河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济宁清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06-10,规格型号:550mL/瓶),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邹城市韩记忆佳香干果零食店销售的标称为漳州市金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谷轻食饼(奇亚籽味)(生产日期:2022-07-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济宁九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龙贵超市赛宝店销售的标称为西充雅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锅巴(藤椒味)(生产日期/批号:2022-5-29,规格型号:170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微山县韩庄镇润尚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鸡泽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卷(川香麻辣味)(生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88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曲阜市仁和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宁晋县鑫茂食品有限公司马房分公司生产的老婆饼(酥饼)(生产日期:2022-09-01,规格型号:计量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2023年 第6号
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与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保健食品共29大类食品1007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2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物等问题。(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鱼台县王好河水果批发部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鱼台县胜亮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邹城市姜元斗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山药,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城市第一分公司销售的黄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金乡县马宁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金乡县马宁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金乡县金兴经济园胡联合调味品店销售的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山东正佳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山东正佳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梁山县宋培运蔬菜门市部销售的青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十一)济宁市任城区老臣早餐店销售的自制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十二)泗水县万隆柠檬鱼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饮单位自行消毒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其他污染物问题
(十三)济宁市任城区白衣堂马西煎包店使用的自消毒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济宁市任城区白衣堂马西煎包店使用的自消毒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泗水县济河办孔德华过桥米线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饮单位自行消毒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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