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场(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4月下旬以来,蓬安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全县12家木材加工场(企业)木材收购、加工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木材经营加工场(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并要求各木材加工企业交易时收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非林地采伐证明等。
针对部分木材经营加工场(企业)建立台账信息不完全、合法来源证明收集不全等问题,执法大队人员现场进行政策宣讲,并要求木材经营加工场(企业)负责人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向木材经营加工场(企业)提供《木材加工场(点)企业及木材交易市场登记台账》模板,要求按照该模板对木材交易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下一步,蓬安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强对县域木材经营加工场(企业)监督检查,规范木材收购、加工秩序,防止乱收滥购、乱砍滥伐林木现象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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