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南充又有人被抓了!
水清岸绿、鱼翔浅底一幅令人陶醉的美丽乡村画面
▲ 图源网络
竟有人使用禁用工具
非法捕捞水产品
对此,蓬安县公安局
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正告不法分子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警示案例
近期,蓬安县公安局罗家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杨家镇双流村河内电鱼。接警后,民警迅速出击,当场抓获两名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蒋某权和蒋某超利用电瓶、逆变器等禁用捕捞工具,捕获各种水产品共计6.83千克。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蒋某权、蒋某超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守住青山绿水,留住鱼翔浅底,莫要竭泽而渔。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请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拒绝非法捕捞,共同维护生态水域水产资源安全。
来源:蓬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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