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起案件3名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统统被罚款!
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如果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在诉讼过程中虚构事实,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非但难以“胜诉”,还将收到法院的“罚单”!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的三名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我明明还没收到钱,为什么借条上的借款时间要写半年前?”
“这样我才能先拿着这张假借条去法院申请保全你的房屋,确保我的资金安全。你放心,等保全了我马上给你转钱。”
“那行吧。”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刘某某持一份借条向顺庆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作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借条内容为“胡某今借到刘某某现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每月按2%支付利息,胡某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同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某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在再审中查明,原告刘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回报,同时为了保证其出借资金的安全,通过“砍头息”的方式将原本20万元的借贷本金虚增至26万元,并与胡某及胡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款到期不偿还等事实,在双方尚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以伪造的借条作为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又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动摇了司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构成虚假诉讼行为。
顺庆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刘某某罚款50000元,胡某罚款10000元,胡某某罚款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