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依法强制报废的公告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依法强制报废的公告
各位车主:
2020年以来,我大队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对5辆货车、7辆小型汽车、174辆两轮(电动)摩托车、1辆三轮车以及203辆无牌两轮(三、四轮)车、15辆人力自行车(交通违法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车辆所有人、驾驶人长期未接受处理或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手续、无法联系当事人等情况,导致车辆长期积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对道路交通涉案车辆进行公告。
请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有效证件到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批涉案车辆移交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作报废处理,所得残值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营山县公安局
2024年1月11日
来源:营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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