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1 发表于 2024-2-13 21:17:33

南部县发布告市民书: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这些处罚→

南部县公安局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
关于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告市民书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售禁放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我县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告全体市民: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列区域属于禁止燃放区域:
1、蜀北街道、滨江街道、南隆街道(除原肖家乡管辖区外)、满福街道、老鸦镇;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公民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庆典、活动名义或婚丧、搬家、建房上梁、购置新车、生日庆祝、商铺开业名义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3、香蜡纸门市部、花圈门市部、超市等单位或者居民家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4、非法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5、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1、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爆炸物质(含烟花爆竹)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


南部县公安局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


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对禁售禁放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坚决说不!



之前发布:南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公布


来源:云上南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南部县发布告市民书: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这些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