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部县法院:“执行难”还是“执行不能”?
作者|殷晓青“执行”事关国家司法权威、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执行干警一直在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尽忠职守。但是,执行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执行到位,有一类案件叫做“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例如“重承诺、轻防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多、财产少”的涉众类案件、“无保险兜底、无能力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等。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执行困难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逃避、隐匿财产,法院查控难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找行踪难等,这类案件给人民群众直观感受是“执行不力”。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是执行工作重点打击的对象,也是全国各级法院当前着力解决的问题。
“执行不能”≠“执行难”
然而,现实中大多数人都混淆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概念,认为案件最终不能全部执行就是法院工作不力,这其实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无法执行,即使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本身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生效判决无法予以兑现。
执行不能怎么办?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时将该类案件纳入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1.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如果我们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可以提供担保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2.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比如预期收益、债权、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当然针对一些有偿还能力却恶意逃避、拒不还钱的“老赖”,我们也可以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法院将视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3.申请司法救助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官说
执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执行不能”案件中,法院会将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已采取的查控措施、信用惩戒措施、财产处置措施等情况以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若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此外,法院也引入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通过第三方的参与和监督,提高执行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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