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还想吃“野味”?看完这5个案例再说
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有关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售卖野味的情况成为网络热点。有专家表示,引发此次疫情的新冠病毒被高度怀疑与野生动物交易有关。对此,全国多地严打非法捕捉、售卖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小编整理了五宗案例,给想吃野味的人提个醒:若顶风作案,等待你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案例一:
猎捕贩卖野生棘胸蛙被立案
2019年4月至9月间,吴某甲利用仙某某在浙江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仙某某先后四次进入该保护区内,非法捕猎棘胸蛙(2012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易危)85只。2019年7月,吴某乙先后两次在安吉县章村镇长潭村某农家乐门口的小沟里捕猎棘胸蛙共17只,并销售给吴某甲。除自己食用部分外,吴某甲将捕猎和购买的棘胸蛙销售给安吉县当地农家乐餐厅。
目前,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已依法对吴某甲等三人非法捕猎、出售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浙江省检察机关立案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二:
捕获野鸟宰杀售卖被批捕
1月14日,上海警方在某地下赌场发现参赌人员周某拎着的两只可疑塑料袋,袋内散发出淡淡的血腥味,打开竟是8只血腥的不明鸟类尸体。据周某交代,他购买了8张捕鸟网,将捕鸟网架设在树林内狩猎野鸽子、野鸟等野生禽类,捕获的野生禽类经私自宰杀,一部分在菜场作为野味出售,一只野生禽类可以卖到十几二十元,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食用。
http://p3.pstatp.com/large/pgc-image/f411327999d54123b9654caeb651222d
http://p3.pstatp.com/large/pgc-image/66e1f1731e704c33a6ec19379f2cb4c9
▲上海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上海警方供图
2月7日,上海铁路检察院对周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三:
捕杀野猪被判刑6个月
因为想吃野味,浙江绍兴的庄某某在网上买了20多个捕猎装置,散布在附近的山上。1月28日,庄某某接收到了猎捕成功的信号,上山后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1月31日,庄某某正在处理捕获的野猪时被正在进行疫情排查的民警发现。经民警讯问,庄某某对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月12日, 庄某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检察官经讯问并全面梳理在案证据,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四:
猎捕珍贵野生动物被批捕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6日,福建三明将乐县的吴某某在禁猎期、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六次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到白鹇2只(死体)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3只(死体)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棕老鼯鼠1只(死体)属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吴某某将捕获的野生动物烤干,准备带回贵州老家食用,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了解案件后,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案件办理,并提出补充相关证据的意见。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两日内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五:
市场门店查获大量野生动物制品
2月10日,四川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巴州区渡口巷12号门市“康荣腌制制品行”查获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现场清理并扣押麂子干体5只、12.4公斤,獾3只、9公斤,野猪干体6.4公斤。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组成执法组在当事人家中查获待售的麂子干体11只、48公斤,獾39只、130公斤,野猪干体61kg,共计各类野生动物制品266.8公斤。这起案件是疫情发生以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查获野生动物死体数量最多的一次。
目前,该案正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下发《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2020年第4号公告。明确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然而,野生动物多是病毒的温床。食用野生动物带来的一场疫情,给国家、社会、我们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彻底杜绝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刻不容缓!
野生动物并没有特殊的食用价值,还可能携带大量细菌病毒,食用反而有害身心健康。检察官在此呼吁大家:拒绝野味,从我做起!
来源:正义网
声明: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私信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