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 到底该归谁?
朗读本文陈某将一套单位集资房出售给梁某后, 又将此房卖与知情者唐某,唐某随后办理了房产证。 梁某入住多年后, 被唐某两次告上法庭, 要求腾退住房并交纳租金。房子到底该谁所有呢?
购买房屋住多年“房主”告状称侵权
1999年,蓬安县某单位职工陈某(已去世)购买了本单位的一套集资房。2003年10月14日, 陈某与蓬安县居民梁某签订《售房合同》,约定将这套集资房以每平方米340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 签订合同时预付房款2万元,待两证办齐后再结算付清余款。2003年10月16日,梁某预付房款2万元后,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2007年, 梁某购买并入住的房屋, 却登记在了该县男子唐某名下。2010年3月17日,唐某向蓬安县法院起诉梁某,要求梁某腾退房屋。庭审时,唐某称他从陈某手中买房时才知陈某把房子也卖与了梁某, 他并不知道梁某什么时候入住的。唐某说买房时交了42900多元购房款,但陈某没有出收据。后唐某申请了撤诉。2017年2月13日, 案涉房屋更换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登记所有人变更为唐某和他妻子罗某。
2019年,唐某与妻子罗某再次将梁某起诉到蓬安县法院, 请求判决梁某立即腾退住房,并支付占用房屋租金8万元。
撤诉之后再起诉 要求腾退交房租
庭审时,原告唐某称,早在2000年1月20日,他就与蓬安县某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 之后付清了全部房款并缴纳了房屋契税, 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后又添加共有人罗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但梁某从2003年开始在案涉房屋长期居住至今,非法占用房屋并拒不搬出,故依法提起诉讼。
针对唐某和罗某的指控,被告梁某却另有说辞,梁某说房子是他在2003年从陈某手上买的,并支付了房款,随后他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唐某的买房合同是在我买房之后私下串通陈某签订的,唐某明明事先知道我买了这套房屋,我在装修和住进去后, 唐某一直没说什么,却在2010年和2019年先后两次起诉我。”梁某说。
第三人蓬安县某单位出庭作证说, 案涉房屋当时是集资房, 是职工陈某交的集资款,后来他出卖的情况不是很清楚,据说是陈某认为房子卖给梁某卖便宜了, 后来又卖给唐某的,相关的卖房依据单位没有纸质档案保存。
恶意串通买房屋合同无效败了诉
唐某是向某单位购买的房屋, 还是向陈某购买的房屋? 唐某签订购买合同在梁某签合同之前还是之后? 这些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为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蓬安县某单位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案涉房屋系陈某购买的单位集资房。 既然是陈某购买, 怎么会由唐某与该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呢?而且在2010年的诉讼中,唐某明确表示购房时向陈某支付了4万多元。当时唐某还答复审判人员, 他在买房时就知道陈某已将房屋卖给了梁某, 由此可知唐某与陈某购房合同的签订晚于梁某与陈某购房合同的签订。 法院查明唐某是向陈某购房而不是蓬安县某单位, 唐某与蓬安县某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后来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倒签的, 不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唐某与陈某双方均明知陈某已将案涉房屋出卖给被告梁某, 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二者之间的行为属恶意串通, 损害被告梁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当无效。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依法驳回原告唐某、罗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何显飞)
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无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 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与卖房方签订的合同, 属于恶意串通之下签署, 损害了被告梁某的利益, 故判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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