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嘉陵法院审结首例因重婚引发的婚姻无效案件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首例因重婚引发的婚姻无效纠纷案件。1999年,赵军与秦小慧经介绍认识,并于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下一儿一女。十年后,二人补办了结婚证。2017年底,因两人发生矛盾,赵军离开甘孜雅江返回南充,秦小慧留在雅江县城从事理发职业。2018年4月,赵军以秦小慧隐瞒婚史,且尚未离婚,违反一夫一妻制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又诉请同居期间的所有财产归赵军所有、并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进行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4年,秦小慧确与李某某在嘉陵区金凤镇民政所登记结婚,现尚未离婚。在此情况下,秦小慧又与赵军登记结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2009年5月12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安福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载明:秦小慧的婚姻状况为已婚;2009年11月23日,二人向婚姻登记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秦小慧的婚姻状况亦为已婚,且二人乃赵军的幺妈介绍相识,赵军称对秦小慧在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时已有婚史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即使秦小慧存在一定过错,在处理财产时,也只能给予适当照顾,故赵军要求同居期间所有房产全部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宣告赵军与秦小慧婚姻关系无效。判决赵军与秦小慧同居期间的3处房产中的2处归秦小慧所有,1处归赵军所有,秦小慧支付赵军房产差额款32.5万元;非婚生儿子由赵军抚养、非婚生女儿由秦小慧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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