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我梦醒了坎 发表于 2020-4-5 07:06:50

南充嘉陵金凤法庭多种调解方式并行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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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供图

(何连伟)法院调解工作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协议的诉讼活动。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结案方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金凤法庭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注重强化调解工作,采用四种方式相结合开展调解工作,完善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终极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法院在调解案件时,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能顺利调解。在调解遇到困难时,除法官自身努力外,根据案件情况,金凤法庭经常邀请与当事人有某种特定关系且其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这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此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较为密切,对当事人所想、所做、所求都非常了解,由他们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需要从心理上对他们加以防范,容易接受他们的调解意见,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相对于单纯由法官主持的调解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和心理对抗,他们往往对法官不信任,担心法官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可能由于法官在调解中的某一不经意的言差语错而导致当事人产生不公正处理的合理怀疑。因此,在法院调解遇到困难或障碍时不应硬行调解,金凤法庭常常另辟蹊径,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使调解具有更大的空间和余地。

以“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

所谓“背靠背”式调解,是指法官在不同的时间内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双方意见相近或接近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面对面”式调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辩,当面交流沟通,从而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金凤法庭在调解民事案件时一般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选择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采用“面对面”式调解,而对那些争议较大、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当事人情绪对立极易激化的案件,则采用“背靠背”式调解。但这两种调解方式的适用不是绝对的,对某些案件可兼而采用。如在采用“背靠背”式调解后,如当事人对立情绪趋于缓和,且所持意见较为接近时,再采用“面对面”式调解,这样往往会收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效果。

承办法官单独调解与合议庭集体调解相结合

承办法官单独调解是指在一名法官的主持下对案件进行调解。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案件都是由承办法官单独调解的。承办法官单独调解不仅适用于简易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其特点是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合议庭集体调解是指由合议庭集体成员主持下的调解。这种调解方式仅适用于普通程序,其特点是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以达到预期效果。金凤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将调解工作穿插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不仅在庭审前、庭审中进行,甚至在庭审后、宣判前抓住案件转机及时调解。庭审后的调解较之于庭审前、庭审中的调解,往往会出现“有意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效果。

坐堂调解与就地巡回调解相结合

坐堂调解就是在法庭进行的调解。就地巡回调解是指法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案件发生地实地了解案情,当场调解纠纷。就地巡回调解是我党群众路线在民事调解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这种就地调解的方式不但能够使习惯于坐堂问案的法官深入群众,了解民风社情,增加生活阅历,而且有利于具体深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掌握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并在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使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同时在法官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就案说法,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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