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刑却没坐牢,男子背负“抢劫犯”18年婚事遭拒,法院:身份信息被冒用已修正,可起诉冒用者
【版权声明】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红星深度】创作,独家发布在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任何平台不得转载。今年3月,刘再生收到一份刑事裁定书,他终于可以甩掉“抢劫犯”这个头衔了。
这份由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中,法院方面对18年前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身份信息进行了更改,确认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系被他人冒用。
4月21日,刘再生告诉红星新闻,过去18年,他一直背负着“抢劫犯”的犯罪记录,当有关“抢劫、坐过牢”的消息传回四川老家,风言风语曾一度导致他婚姻受阻。目前,刘再生已向当年作出判决的法院寄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
不过,法院方面回应红星新闻称,法院在法律和程序上没有问题的,建议刘再生起诉当年冒用其身份的当事人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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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再生收到鹿城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裁定书
【1】
警方函件中他变成抢劫犯
丢失身份证可能被人冒用
刘再生第一次觉察到个人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是在2003年初。
当时,时年21岁的他,在浙江温州一家工厂打工。一天,出租房辖区派出所民警找到他查暂住证。过了一段时间,他被民警叫到派出所,询问“你在2002年做过什么事情没?”
刘再生向民警解释,自己在2002年没犯过什么事,只是一名从外地来温州的打工者。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录了指纹,之后让他离开。这次进派出所的经历,让刘再生联想到前一年回四川老家补办身份证时遇到的一个细节。
刘再生是四川南充市蓬安县杨家镇人,他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2002年5月前后,他在温州市一家眼镜厂打工,期间弄丢了身份证,特意辞工回老家补办身份证。补办身份证那天,父亲刘凯陪他一同前往杨家镇政府找到当时的“公安员”高怀光(音)。期间,高怀光跟父子二人提到一封来自浙江温州警方的函件,大意是刘再生在当地因抢劫被抓了。不过,父子俩都觉得函件内容是无中生有,并未放在心上,“如果真的犯事被抓了,能好好回来补办身份证?”
对此,当年在杨家镇政府当“公安员”的高怀光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当年确实收到由辖区派出所转到镇政府的函件,他当时还跟刘再生所在村的村干部核实,确认刘再生就是辖区的人,“我们只是核实这个人是不是我们这里的人,对于是不是在外面犯案了,这个我不晓得”。
有了首次被叫到派出所询问的经历,加之寄到老家的函件,刘再生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出了问题。而这一切,很可能是自己丢失的那张身份证被人捡到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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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刘再生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2】
经常被误认“抢劫犯”
租房老被警方问,说好的婚事被拒
2003年,在福建打工的刘凯专程乘车赶到温州,和儿子刘再生一起去温州鹿城区当地的派出所了解事情原委。
刘凯父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他们当时去找了辖区派出所,值班人员让他们找鹿城区公安分局,但鹿城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又称案子不是他们办的,需找下面具体办案的派出所。
从鹿城区公安局出来后,刘再生和父亲没有折回去找派出所,因为他想到自己本来就是清白的。尽管如此,潜在影响并未因其自证清白而消除。
刘再生说,因为在外面打工经常租房子,当时暂住证管理很严格,换住所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几乎都会问他同样一句话,“你在2002年做过什么事情没?”他每次也都是同样的解释,“没有犯过啥事,我也希望你们帮忙调查清楚”。
最糟糕的事情,是刘再生的婚姻也受到了影响。刘凯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年家里经济条件不好,能给儿子找个对象结婚很难,期间,有媒人说了一门亲事,但有人在背后称儿子刘再生曾因抢劫坐过牢,尽管一家人再三向女方解释那是无中生有的事情,但这桩婚事还是不了了之。
刘再生说,2014年经亲戚介绍,他与一名外地离异女子结婚,但婚后不久,妻子得知他是“有前科”的人,这也成为两人后来离婚的原因之一。
2019年夏天,刘再生接到老家派出所民警打来的电话,仍是关于其有“犯罪记录”的事情。刘再生特地回了趟老家,希望民警能帮他处理这事。在老家一个派出所里,民警帮刘再生在电脑上调取相关身份信息,他第一次在电脑上看到,原来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犯罪的人,是一名穿着红色马甲的陌生男子,编号为“鹿02929”。
“我自己又没错,为何一直这样被误认犯罪人员呢?”刘再生很郁闷,希望民警帮他消除这条“犯罪记录”。但民警告诉他,“犯罪记录”发生地在浙江温州,他只能去找温州警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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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3】
法院判决书显示:
一被告是他的身份,另一被告是前工友
2019年夏天,返回温州的刘再生琢磨:“既然我的‘犯罪记录’在温州,那当地法院应该有相应判决书才对。”他带上身份证前往辖区鹿城区人民法院,不出意外,他拿到一份“被告人”身份信息正是他本人的刑事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这份由鹿城区人民法院在2002年8月13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有两名被告人,除了“刘再生”,还有一名李某某。
判决书内容显示:2002年5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经预谋,携带螺丝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区飞霞路蓝登书店门口伺机抢劫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水果刀1把等。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证明,证实抓获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伺机抢劫的时间、地点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情况,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供认,并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再生”和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让刘再生惊讶的是,刑事判决书里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某,曾是他当年在温州眼镜厂打工的工友,只不过彼此并不熟悉。刘再生推测,不排除自己的身份证当年是被李某某捡到了,因为他后来得知冒用他身份的人和李某某都是青海人。
按照判决书里的内容,在判决书生效后,刘再生应该在监狱服刑,但在这个“刑期”里,刘再生其实曾回四川老家补办身份证,直到当年10月前后领到补办的身份证后才返回温州,春节期间又返回了老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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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对原判决中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更改
【4】
法院复查确认其身份被冒用
裁定修改判决书中身份信息
在拿到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的刑事判决书后,刘再生先后找到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内容显示:申诉人刘再生反映没有参与实施犯罪,故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本院经复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根据本院复查阶段取得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有误,该错误的身份信息系被余某某冒用所致。本院决定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刘再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地警方此前已电话通知他,经过核实,已删除其个人身份信息中的“犯罪记录”。
今年3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抢劫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刘再生”系由余某某冒用,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中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更改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
拿到判决书后,刘再生如释重负,他觉得背负了18年的“抢劫犯”头衔,现在终于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清白。
【5】
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回应:他可起诉冒用者
在刘再生看来,当初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的余某某固然有错,但相关部门对被告人身份信息把关审核不严,致使自己莫名背负18年“抢劫犯”头衔,给自己生活和精神造成影响,相关部门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前,他已向鹿城区人民法院寄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
4月21日,红星新闻就此事联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向相关业务部门了解情况后向红星新闻进行了回应。
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刘再生的身份被他人冒用,而刘本人实际上没有犯罪,侵权主体应是冒用他身份信息的人。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身份我们需要核实,冒用他人身份的这个人捡了别人的身份证,法院经过核实的话,查了他自己报的那个名字,然后身份证如果出错的话,比如说法院后续发现的话,可以通过裁定来更正这个信息,这个可以当作刘先生(刘再生)的一个证据,刘先生可以起诉当时冒用他身份信息的这个人。”
对于法院开庭会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最后仍出现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一事。工作人员回应说,2002年的技术手段还没有现在这么强,法院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来审判的,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这一路身份信息都有核实过,如果对方有意冒用身份信息,用他人身份证,法院是查不出来的,“法院在判决后查出来了,马上进行了更正,所以在法律和程序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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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再生说,这就是当年冒用其身份信息的余某某
【6】
冒用者系惯犯
已有20年没回过青海老家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由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真正的被告人余某某系1978年出生,比刘再生年长4岁。
刘再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并不认识余某某。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检察网检索发现,余某某系一名惯犯。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的一份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介绍中,提到“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记录与前述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刘再生身份信息为被告作出刑事判决书内容中的刑期一致。
这份起诉书内容还显示,在之后10余年,余某某还先后因盗窃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行为获刑。
4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曾联系上余某某青海老家的陈姓村主任,不过在他印象中,余某某已有20年左右没回过村子,他并不清楚余某某的情况,余某某的父亲虽然住在村里,平时也是由余某某的堂弟帮忙照管。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受访者供图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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