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902 发表于 2020-4-28 21:22:36

营山农民发财心切 酒店内贩毒获刑

南充新闻网讯(唐海奎 记者 刘舒艺)营山县一农民由于发财心切,竟利用酒店作掩护,悄悄贩卖冰毒谋利最终被查获。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蔡雪松是营山县安化乡农民,今年40岁,平常好逸恶劳,总想发大财。2014年10月15日下午19时许,蔡雪松在营山县城某酒店307房间内将两小包毒品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次日20时许,蔡雪松在该房间正欲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250元卖与胡某时,被警察当场抓获。警方还在现场查获白色晶体22包净重共计15克,红色圆形颗粒8.5粒,同时查获吸管、锡箔纸、小型塑料袋以及电子秤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圆形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警方调取蔡雪松入住酒店的结账单后发现,蔡雪松在该酒店307房间累计开房189天,费用达22057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警方于2014年10月17日将蔡雪松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2015年1月15日,检察机关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蔡雪松认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未收取他人钱财。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雪松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危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雪松是吸毒人员,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却在酒店长时间开房住宿,住宿费高达2万余元,故对被告人蔡雪松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以贩养吸。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故应将在被告人蔡雪松处查获的毒品冰毒15克及麻古8.5颗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

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蔡雪松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编辑: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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