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敲窗y 发表于 2020-5-8 22:59:39

受委托领工程款10年未还 亲家变冤家 竟对簿公堂

南部一施工队负责人黄某,口头委托亲家苏某帮自己收取一笔工程款未果,又让妻子去收款,也没收到。直到10年后, 他才得知100多万元工程款早已被苏某领取。昔日亲家变冤家,二人对簿公堂。

委托亲家领取工程款 百万钱款10余年无下落

今年67岁的黄某,是南部县大河镇人, 多年来一直从事建筑工程施工。2001年, 他挂靠的南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南部县建兴镇石垭子街道建设工程。他请比自己大两岁,就住在建兴镇的亲家苏某做管理工作。

2003年12月,工程结束后,经结算黄某应收工程款1756754.31元,扣税后镇政府实欠黄某1677474.31元。因黄某长期在外包工,便口头委托亲家苏某帮他收款,此后苏某一直说没有收到款。他又让留在家中的妻子王某去收款,但依然没有收到分文。

直到2014年春节前夕, 镇上一会计才告诉王某, 那笔工程款早被苏某领走了。王某立即给黄某打电话,说明了此事,黄某赶紧从外地回到家中,找建兴镇财政所长查账, 发现镇政府当年出具的工程款欠条上只有苏某的名字,没有黄某的名字。截止2015年8月24日,建兴镇政府只下欠工程款59910元,支付给了黄某,其余的钱早被苏某领走了。

为此,黄某找到苏某讨说法,苏某先后支付给他629437.8元,余款一直未付。就在当年,黄某的儿子与苏某的女儿也为此事离了婚。

状告亲家索要款项 被告称是合作关系

2016年5月11日, 黄某将苏某告上南部县法院,请求判令苏某返还工程款。

黄某在法庭上诉称, 我承包建兴镇石垭子街道工程后, 请苏某做工程管理,他起初还能较好地管理,后来他伪造委托书, 以我的名义向建兴镇政府领取了工程款, 并欺骗我说镇政府没钱,实际已将钱领走。

苏某申辩说, 我与黄某是合作关系,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口头约定,工程的质保金和修路的水泥款由黄某支付,其他材料款及杂务开支由我支付。在工程竣工后,是黄某委托我领取工程款。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苏某向法庭提供了2001年4月29日签订的《建兴镇石垭子街工程合同》复印件,承包方代表人有黄某、 苏某二人共同签名。

但黄某却称, 这份合同是伪造的, 承包方代表本来只有他一人签名。为查明真相,承办法官调取了建兴镇政府保存的合同原件,发现承建方代表确实只有黄某签名。

法院判决返还钱款 依法执行查封房产

南部县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合伙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苏某无任何证据证明与黄某有书面合伙协议, 也不能证明其与黄某口头约定过合伙承建该工程。 苏某辩称他为石垭子工程建设支付了人工费与材料款,以此证明与黄某为合伙关系, 但苏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能证明该款是作为合伙关系的出资, 而应当是以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收支。 而且在建兴镇政府保存的合同中, 仅有黄某作为一方代表的签名。故对苏某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黄某陆续以多种名义在苏某处领款共计629437.8元,苏某作为受托人处理黄某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黄某。

2016年11月24日, 南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苏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 返还原告黄某工程款988126.51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判决后,苏某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2018年12月12日,南充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某又向四川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9月26日, 四川高院作出民事裁定, 驳回了苏某的再审申请。为此,黄某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 该院已依法查封了苏某位于南部县城新华路的一套房屋。

律师说法 赵云

建立个人合伙关系的条件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本案中,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是个人合伙关系,法院认定二人是委托合同关系。(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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