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710480 发表于 2020-5-23 06:38:57

苟洪勋,您已被东莞中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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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苟洪勋

出生日期:1970年4月12日

住址:四川省营山县星火镇宝峰村

案情介绍:苟洪勋与申请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苟洪勋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27000元、支付仲裁费22918元。

执行依据:(2018)清仲字第427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1537918元

执行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黎书记员 0769 898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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