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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龙龙与陈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剑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剑锋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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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剑锋,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天池村小陡坡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2180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剑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剑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剑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00元。
举报电话:18109340220、0934-598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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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段银香与郝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宝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郝宝军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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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郝宝军,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村郝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01719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宝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宝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宝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819元。
举报电话:18109340220、0934-598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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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红霞与黄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全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全明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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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黄全明,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山城街人,环县扬黄管理局职工,住环县园丁园小区8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00909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全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全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全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4446元。
举报电话:18109340220、0934-598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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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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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悬1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谢超与刘文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文举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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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文举,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天池村天池街人,环县合道镇政府干部,住本单位。身份证号:622822196303190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文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文举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文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50元。
举报电话:18109340220、0934-598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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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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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悬1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长富与慕清俭、吴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清俭、吴雪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慕清俭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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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慕清俭,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男庄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赵沟门。身份证号:6228221973033019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清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清俭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清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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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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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悬1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薛峰与慕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占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慕占发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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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慕占发,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前洼子队人,农民,现租住木钵东街。身份证号:6228221981091619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占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占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占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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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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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悬1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宏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宗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任宗福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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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任宗福,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赵柏湾村3组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下西园区委家属院3栋602室。身份证号:51292219700115677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宗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宗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宗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3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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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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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悬1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琴琴与任宗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宗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任宗福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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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任宗福,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赵柏湾村3组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下西园区委家属院3栋602室。身份证号:51292219700115677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宗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宗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宗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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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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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悬1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玉梅与王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存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存珍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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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存珍,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闫塬村闫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21519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存珍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3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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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东东与王存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存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存珍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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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存珍,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闫塬村闫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21519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存珍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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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倪志勇与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东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东东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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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东东,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梁河村桑树咀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11190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东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东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东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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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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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悬1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成与王文有、魏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有、魏军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有、魏军军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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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文有,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王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406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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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魏军军,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马连掌村马连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92721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文有、魏军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文有、魏军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文有、魏军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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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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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悬1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耀杰与王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永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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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永永,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龚家埫村李庄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010292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永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永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永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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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小红与魏富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富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富元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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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魏富元,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村刘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4120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富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富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富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1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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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怀玉与魏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魏贵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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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魏贵,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鸳鸯沟村姚庄队人,农民,住环县园丁园小区5号楼5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74012000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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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理发与张雪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雪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雪峰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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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雪峰,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苏北岔村小庄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1020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雪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雪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雪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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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建聪与张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彦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彦平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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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彦平,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马俊滩村慕咀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41619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彦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彦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彦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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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1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姜喜红与张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智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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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智,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村寺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01240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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