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无力偿还,10岁女儿名下房屋被查封
钟美兰 王超/红星新闻当得知女儿名下的房屋被查封并将面临评估拍卖时,周先生有些慌了。
周先生是四川成都某公司的股东,因公司200万债务纠纷,2018年11月,周先生和妻子唐女士等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今年4月26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周先生夫妇10岁女儿周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9月26日,法院发布公告,如被执行人周先生等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将对该房屋予以评估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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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
事情的背后,是2018年8月20日,该涉案房屋过户到周某某名下前,原本登记在周某某母亲唐女士个人名下,而该房屋在过户的时候,唐女士夫妇已因公司的连带责任被负债。
对此,周先生表示,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女儿名下系另有隐情,因为房屋原本是小姨子出资购买,妻子此前只是代持人,之后因夫妇二人陷入债务纠纷,在征得小姨子同意后,才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周某某名下,之后,周先生以女儿名义对法院的执行决定提出执行异议。
10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或可终止执行。
事发:
夫妻因公司债务纠纷未还款
10岁女儿名下房产被查封
周先生是成都某公司的股东,2016年4月,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陈某借款200万,周先生、唐女士夫妇等人进行连带担保。
不过该笔借款到期后,周先生所在的公司却无力还款。之后,陈某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周先生夫妇与其公司一并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红星新闻采访中获悉,今年4月,该案进入执行状态,之后,法院将登记在周先生夫妇10岁女儿周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子予以查封。
由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26日出具的一份公告内容显示,法院在执行成都某公司、周先生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周先生夫妇转移给其女周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并限相关被执行人在2019年10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法院将对该查封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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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此外公告中提到,案外人认为对该房屋享有租赁等权利而合法占有的,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依据。
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在得知房屋即将面临被拍卖的结局后,岳父母已和他翻脸,因为这套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当年原本就不是他和妻子出钱买下的,背后另有隐情。
当事人:
案涉房屋系小姨子购买
妻、女只是代持
周先生说,女儿周某某名下的这套房子,在去年8月20日之前,确实是登记在妻子唐女士名下,但房子的真正主人,其实是妻子的妹妹,也就是自己的小姨子。
“不管是登记在哪个名下,她们都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她们只是代妻子的妹妹,也就是女儿的小姨妈唐某某代持。”周先生说,小姨子唐某某常年在外,无法照顾留在南充老家的父母,为了尽一份孝心,2010年春节回家探亲期间,便与老人商量,为两老人在阆中购买一套房屋供他们居住。
周先生说,当初小姨子唐某某在为岳父母购房的时候,因个人户籍原因,无法将房屋直接登记在个人名下。周先生说,因为唐家共有5个姐妹,如果将房屋直接登记在父母名下,担心发生房屋权属争议,后经协商,小姨子唐某某决定委托由他的妻子唐女士代为持有。
“房款分两次付的,一次是探亲期间给的5万元现金,用于支付定金,房屋尾款20万元是转账支付的,转账记录和凭证目前还在。”周先生说,交房后,岳父母出钱进行了装修,并至今一直居住在里面。对于购买这套房屋的经过,周先生的小姨子唐某某曾写下一份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周先生说,去年8月,借款案被诉后,妻子唐女士因担心自己的债务会影响到妹妹唐某某和父母的权益,经与其妹妹商量同意后,才将房子代持人变更成了自己10岁的女儿周某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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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女儿周某某名下
“因为担保公司的其他借款,我们家的3套房屋已经全部被法院拍卖,我们夫妇名下确实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了。”周先生说,因为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在得知房屋面临拍卖的风险后,他决定以女儿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并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购房协议、转账记录以及小姨子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作为证据。
不过,借款人陈某的代理人向法院表示,并不是房子在周某某名下就是周某某所有,要根据出资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而周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没有对涉案房屋支付任何款项,房屋的出资人和所有人应该是周先生和唐女士,况且“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房屋,是明显转移财产的登记”。
法院:
房屋涉嫌转移才被查封
只是一个限制行为
10月31日,红星新闻就此事采访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当初之所以对周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是因为申请人陈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周先生、唐女士转移至其子女名下的资产、存款予以查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法院在调查了解过程中,确实发现10岁的周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而这套房屋正是2018年8月从其母亲唐女士名下转移至其名下的。之后,法院才对这套涉嫌转移以规避执行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相当于就是对这套房屋作出的一个临时控制措施,只是一个限制行为,促使他们(周某某父母)尽快履行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并不是说我们查封了,马上就给你拍卖了。”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如果法院查明这套房屋确实是周某某的,与其父母没有关系,并不存在恶意转移的情况,法院的执行程序也就是马上中止,法院在执行程序上并没有错。
最新进展:
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
或可终止执行
针对本案,该院承办法官建议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10月9日,案外人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周勃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已予以受理。
10月25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已对周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一事作出裁定。法院认为,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或可终止执行,在本案中,案外人周某某已于2018年8月20日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对该房屋查封前,根据执行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为案外人周某某所有,故周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
法院裁定,中止对案外人周某某名下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定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
房子是谁的?需在诉讼中解决
对此,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艳认为,是否转移财产,需要申请执行人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该转移财产”。目前,法院已经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法院裁定,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中可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案外人对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第二,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毅认为,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并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应当执行,最高院有判例,可以直接执行。“法院应该以此法律依据为执行理由,而不是应该以‘转移’来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只能认定事实状态,而不能对转移行为作出认定。”方毅说,现在法院已经中止执行,若债权人不服裁定,可以先提起执行复议,若执行复议被驳回,再提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中解决房屋物权归属问题。
成都唯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律工作者李国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和25条之规定,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三项范围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权利人的规定,法院应当按照已登记不动产的登记簿来判断权利人,本案的权利人是周某某,而非被执行人周先生夫妇,故本案应当中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李国均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界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只能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且系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纠纷谁胜谁负尚未确定,被执行人在这个阶段处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尚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
本期编辑 常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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