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馨老太 发表于 2020-9-15 11:45:37

工人饮酒后诱发疾病死亡建筑公司和包工头都担责

仪陇男子廖某从成都一建筑公司分包了一项土石方工程,雇请同学吴某去工地上班。一次晚饭时,吴某与廖某等人一起饮酒,吴某因饮酒诱发疾病死亡。吴某的父母起诉建筑公司及廖某,索赔76万余元。 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承担一成责任,廖某承担二成责任,分别赔偿原告7万余元和15万余元。

廖某是一名包工头。 几年前, 他与成都一建筑公司签订合同, 由该公司将承建的遂宁一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廖某。2018年3月23日,廖某雇请同学吴某到工地上班, 并免费在工地提供食宿。

http://i1.go2yd.com/image.php?url=0QoTS1aqny

2018年4月9日下班后,廖某、吴某和工友朱某、黄某一起到朱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吃饭,廖某和朱某陪吴某饮用了一些自制的泡酒。晚饭后,黄某和吴某一起回工地工棚睡觉, 半路上吴某打了一辆车说到遂宁城区有事。次日上午10时许,廖某接到妻子的电话, 说吴某没有去上班。 廖某忙完后, 才到工棚查看, 发现吴某躺在床上, 口吐白沫,便向建筑公司汇报。公司安排人员查看后, 立即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 急救医生到现场后确诊吴某已死亡。

后经鉴定中心鉴定, 吴某因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室出血, 致中枢性呼吸、 循环衰竭死亡; 生前饮酒后急性乙醇中毒有诱发和加重其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变的作用。

好端端的儿子说没就没了!吴某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包工头廖某和建筑公司应承担责任, 遂将廖某和建筑公司告上仪陇县法院, 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766678.50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认为,建筑公司把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廖某,而吴某生前受廖某雇请,并在工地上包吃包住。 发生死亡事故后, 二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一分钱, 也没有支付工资, 连火化等手续都不配合办理,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后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判决。

被告廖某则认为自己无责, 称吴某因心情不好想喝酒, 便要求一起吃饭的人陪他喝酒。吴某死亡是下班后自己要求喝酒, 陪酒人没有劝酒,虽然吴某死亡与喝酒有关,但他没有过错,没有侵权行为,责任应由吴某自行承担。

被告建筑公司也辩解称没有责任, 称吴某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死亡不是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廖某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获得赔偿
仪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将工程的土方开挖和外运分项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廖某, 廖某雇请其同学吴某在该工地务工。 建筑公司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与其他工友吃住均在工地上, 建筑公司有义务对工地上的所有工人文明就餐、 安全就餐、安全生产等进行有序管理,该公司对工地现场管理存在一定疏忽, 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 导致吴某与廖某等人下班后外出饮酒, 致使吴某因饮酒诱发疾病死亡,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法院酌定建筑公司承担10%的责任。被告廖某未取得施工资质,虽系下班期间也应注意工人的安全防范义务, 廖某与吴某等工人一同外出吃饭, 对吴某等人饮酒不但未予制止,反而加入其中, 对吴某饮酒后有可能出现意外未引起重视,对吴某未按时上班也没在第一时间核实原因,而是在处理完自己的事情后才到宿舍查看,最终导致吴某因饮酒诱发疾病死亡。法院酌定廖某承担20%的责任,吴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167.85元, 被告廖某赔偿150335.70元。(南充晚报 记者 何显飞)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工人饮酒后诱发疾病死亡建筑公司和包工头都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