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一女子与网络认识并恋爱了,结局却……
女子恋爱期给男友借款十万,分手后起诉要回成年男女之间恋爱、分手,本是一件平常的事,但恋爱期间转借的财物能,能否在分手后要回,成了很多人的关心的问题。近日,蓬安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郑女士借款98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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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案件详情
2018年3月,郑女士通过网络认识张某,4月,二人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张某以各种理由要求郑女士转款,郑女士在2018年4月至11月间,向张某转款数十次,共计10万余元。
2018年11月,双方分手。郑女士发信息要求张某还钱,张某一拖再拖,拒绝还钱,甚至换掉电话号码,与郑女士断了联系。郑女士一气之下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9957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在恋爱期间给张某的转款,张某虽未给郑女士出具借条,但在张某与郑女士的聊天记录中,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要还款。所以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按郑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法院确认借款金额为98838元,并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法官提示
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是,在一方要求返还财物时,应区分所给款项系赠与还是借贷,主张借款返还的,应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借贷关系方可成立,否则应按赠与处理。因此,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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